一般進出口貨物的基本通關規則,具有普遍適用的意義。它既是一般進出口貨物的通關規則,同時,由于其他各類貨物在通關過程中均有一段與一般進出口貨物類似的進出境的經歷,因而這些基本規則也同樣適用。
(一)申報前看貨、取樣
《海關法》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對將要申報貨物的狀況不清楚,需要查看貨物、提取貨樣的,經海關同意,可以在申報前查看貨物或者提取貨樣。依法應當實施檢驗、檢疫的貨物,應當在檢驗、檢疫合格后提取貨樣。
(二)如實申報,交驗單證
《海關法》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交驗進出口許可證件和有關單證。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沒有進出口許可證件,不予放行。
(三)接受并配合海關查驗
進出口貨物應當接受海關查驗。海關查驗時,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他代理人應當到場,并負責搬移貨物,開拆和重封貨物的包裝。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徑行開驗、復驗或提取貨樣。經收發貨人申請,海關總署批準,有些進出口貨物可以免驗。
(四)繳清稅款或擔保下獲得放行
1.放行的法律意義
正在辦理通關手續的貨物被海關放行意味著貨物在歷經申報、查驗和繳稅手續后,可解除進出境階段的海關現場監管,收發貨人可以到海關監管倉庫提取進口貨物或將出口貨物裝載運輸工具并運離關境。其中,對一般進出口貨物,由于除海關特準或辦理海關事務擔保外,放行時其所有海關手續均已辦妥,應繳稅款也已繳納,因此,通關手續已全部辦結,放行即等于結關。但對保稅、減免稅和暫時進出境貨物,解除進出境階段的海關現場監管,允許貨物被收發人提取或裝運,并未辦結海關手續,因而仍須接受海關的后續管理。因此,進出口貨物在經海關放行后有兩種不同的狀況u2014u2014放行同時結關或者放行末結關。
2.放行的條件
從收發貨人的角度看,放行表現為海關在有關報關單及運輸單據上簽蓋放行章,并將其退交收發貨人的一種形式。然而在實際操作上,放行必須以海關審單和查驗完畢,并辦理了征稅手續或提供擔保的手續作為前提條件。原則上,經審核查驗的貨物必須繳納關稅及其他進出口稅,并交驗納稅憑證后才能放行。但是,為了加速驗放,對信譽較好的納稅人,海關將允許在提供納稅擔保(保證在規定的期內繳納稅款)的基礎上先予提取或裝運貨物。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海關將不予放行:
(1)違反海關法和其他進出境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非法進出境的;
(2)單證不齊或應稅貨物未辦納稅手續,且又未提供擔保的;
(3)包裝不良,繼續運輸足以造成海關監管貨物丟失的;
(4)其他未了事情尚待處理的(如,違章罰款未交的);
(5)根據海關總署指示,不準放行的。
(五)海關監管貨物禁止擅自處理
在辦理進出口通關手續的過程中,有關貨物始終處于海關監管的狀態下,未經海關許可,不得開拆、提取、交付、發運、調換、抵押、質押、留置、轉讓、更換標記、移做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海關施加的封志,任何人不得開啟、損壞或損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