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采購合同也屬于銷售合同的一種,因此有關的國內法律和國際公約也同樣適用于全球采購合同。世界各國對銷售合同訂立的時間和條件有不同的規定。資本主義國家法律一般都認為,接受生效的時問與合同成立的時間是一致的,接受一經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堵摵蠂鴩H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23條規定'合同于按照本公約規定對發價的接受生效時訂立'。從上面所述內容來看,對于合同訂立的時問和條件,我國的規定與國際上的規定不完全一致。但在進出口業務中,我們的一般做法是:凡交易一經確認或接受,一般即認為合同已經成立,買賣雙方均受約束;但在簽訂書面合同之時刻以書面合同為依據。我國政府在核準《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時,認為合同的訂立、修改和終止都須采用書面形式。對《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所列有關部分作出了保留。因此,我們應遵循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