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證貿易的對象無非是專利技術、專有技術和商標使用,但因交易對象的不同,獨占程度以及能否再轉讓的情況不同,許可證貿易協議又有各種類型。各種不同種類的許可證貿易協議在具體擬訂條款時的要求和依據是有所不同的,因此必須了解其分類標準,熟悉每種協議的編制方法。
按交易對象的不同,許可證貿易協議可分為以下幾種。
(1)專利技術許可證協議。這種協議規定引進方可以獲得出讓方的某項專利授權,具體包括該項專利技術的使用,該項專利產品的制造和銷售。但在多數情況下,因為專利技術中的某些關鍵技術被對方隱蔽起來,引進方單靠專利技術還不能生產出協議中的產品,所以引進方還得花錢買進被隱蔽起來的專有技術。因此單純的專利技術許可證協議是很少的,通常都會在專利技術許可證協議中附帶一部分專有技術的條款,或另簽一份專有技術許可證協議。
(2)專有技術許可證協議。專有技術都是未經公開的,通常靠嚴密的保密措施維護其壟斷地位,但也是比較完整成熟的,包括了生產工藝流程和生產協議產品的全部技術、經驗和訣竅。簽訂此類許可證協議一般情況下能保證引進方從出讓方獲得生產協議產品的全部技術,所以這種類型許可證貿易在當今技術市場上占了絕大多數。
(3)商標使用許可證協議。給予受讓方使用某種商標授權的協議書叫做商標許可證協議書。商標是商品的質量和信譽的標志,引進方為了利用出讓方商標的信譽和影響打開自己產品的市場,一般都是在引進專利技術或專有技術的同時附帶購買商標的使用權,而不是單獨使用出讓方的商標。
許可證協議的對象,不論是專利技術、專有技術還是商標使用權,都有一定的地域限制,而且獨占性的程度也不同。按照獨占性的不同規定,許可證協議可分為以下幾種。
(1)獨占性許可證協議。買方引進的技術在一定的地域內具有獨占的使用權:賣方和第三方都不能在規定地域內使用該項技術制造和銷售協議產品。
(2)排他性許可證協議。協議規定買方引進的技術在一定地域內享有獨占的使用權。但賣方仍有權在該地域內制造或銷售協議產品,只是限定第三方不準在該地域內制造和銷售該項產品。
(3)普通許可證協議。買方引進的技術在一定地域內有使用權,但對賣方和第三方使用該項技術不加任何限制。
交易雙方選擇上述三種類型許可證協議中的哪一種,可根據該項技術的水平、產品銷售的市場情況以及協議總價等因素具體商定。
以賣方是否可以把引進技術轉讓給第三方來區分,許可證貿易又可分為兩種。
(1)可轉讓許可證協議。買方有權在規定的地域內將該項引進技術的使用權再轉讓給第三方。
(2)不可轉讓許可證協議。這種協定規定買方引進的技術只能供自己使用,無權再轉讓給第三方。
除上述幾種類型之外,還有一種交換許可證協議,即當事雙方以價值相當的技術互惠互換,類似以物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