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許可證合同的主體即出讓方和受讓方分處不同國家。他們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法人是常見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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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許可證合同的客體是知識產權的使用權,并且作跨越國境的移動,即從一個國家轉移到另一個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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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許可證合同具有較強的時間性和地域性。許可證合同轉讓的是知識產權等無形財產權,由于知識產權的時間性和地域性,使得許可證合同也具有這兩種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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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許可證合同不僅時間性較強,而且內容復雜。很多屬于混合性協議,或以一種標的為主兼有其他標的轉讓,或和機器設備的買賣、工程承包、合資經營、補償貿易、合作生產、咨詢服務等方式結合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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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許可證合同是有償合同。政府與政府之間,或者企業與企業之間出于某種特定目的,將其知識產權等無形財產的使用權無償讓渡所簽訂的協議,不屬于國際許可證協議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