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經濟合同的當事人屬于不同的國家,因而與國內(非涉外的)經濟合同不同,有一個適用法律的問題。如中國企業與外國企業訂立一個合同,對于這個合同的內容,中方當事人只要在不違背我國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當事人可自由商定。但至于合同的成立和方式,合同用語的解釋、合同的效力等,在中國法律與外國有關法律規定不同時,尤其是一旦雙方發生爭議時,應該依照哪個國家的法律解決呢?這就是法律適用問題。
關于涉外經濟合同的準據法,我國法律規定有以下幾點:
(一)對于在中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的合同,必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五條第二款),這是一種強制規定,不容當事人加以變更。這三種合同都與中國主權、公共秩序(政策)和經濟利益有密切關系,所以規定必須以中國法為準據法以免當事人選擇外國法而規避中國法律的適用。
(二)除以上三種涉外經濟合同外的其他經濟合同,當事人都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只要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選擇任何一方當事入國家的法律或者選擇第三國的法律,都是可以的。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就選擇了準據法而將之訂入合同訂立合同后,甚至在爭議發生后再作選擇而達成協議均符合法院規定。當事人選定準據法后不僅時他們自己有拘束力,對以后受理爭議的法律或仲裁庭也有拘束力。
(三)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所謂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一般包括雙方當事人的所屬國、合同訂立地所屬國、合同履行地所屬國、當事人住所所在國、當事人所選定的仲裁地所在國等。因此,在這種情形就應該由受理爭議的法院或仲裁庭決定以哪個國家的法律為準據法。
(四)在應該適用中國法律時,又有兩點:1、中國法律對某一事項沒作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2、如果有與合同有關的,為中國所參加的國際公約或中國與外國訂立的條約,而這些公約或條約的規定與中國法律的規定不同時,應優先適用于公約或條約,但中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綜上所述,在實際操作中,除了那三種特定的合同必須以我國法為準據法外,我國企業應盡量爭取選擇我國法為準據法,雙方:不能就此達成協議時,應該選擇對我有利的第三國法。如果準據法無法達成協議,也可先選擇仲裁地和仲裁機構,而將準據法留待仲裁機構去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