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雙方因涉外經濟合同而發生爭議時,應當盡可能通過協商或者通過調解求得解決,不能解決時,就要通過訴訟方式或仲裁方式去解決。當事人采用訴訟方式解決爭議時,首先要確定管轄法院。確定管轄法院,有幾種方法。第一是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或在訂立合同后(或爭議發生后)協議決定以某一法院為有管轄權的法院。但該法院并不是必須接受當事人的選擇,受理起訴的法院仍有權依其所屬國的法律(法院地法)決定有無管轄權。另一方面,如當事人違反協議向其他法院起訴時,其他法院除依法認為自己有管轄權外,應駁回起訴。第二、當事人就受理爭議案件的法院沒有協議時,可以任意向某一法院起訴。此受理案件的法院應依照其所屬的法律(法院地法)判斷自己有無管轄權。如受理案件的法院認為自己有管轄權,就可審理該案件,否則,起訴是要被駁回的。
所以在訂立涉外經濟合同時,如果要采用訴訟方式解決爭議,或者因涉外經濟合同發生爭議要訴訟法院時,對于法院管轄問題應注意事先進行調查研究。現在國際間解決經濟糾紛大多不采用訴訟方式而采取仲裁方式,或者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或者另行訂立仲裁協議。涉外經濟合同法規定:u201c發生合同爭議時,當事人應當盡可能通過協商或者通過第三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的,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仲裁。u201d關于仲裁問題,首先要考慮的是仲裁地和仲裁機構,其次是仲裁所適用的法律。至于仲裁程序則一般適用該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仲裁所適用的實體法則依關于合同準據法的規定去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