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性與一致性
商務合作意向書的內容是各方原則性的意向,并非具體的目標和實施方法。這與協議與合同是有很大區別的。協議與合同的內容要求必須是非常具體的、且有實施的操作性。它的具體內容應是經過協商雙方一致同意的,能表達雙方的共同意愿。
2.協商性與臨時性
商務合作意向書是共同協商的產物,也是今后協商的基礎。在雙方簽署之后,仍然允許協商修改。商務合作意向書只是表達談判的初步成果,為今后談判作鋪墊;一旦談判深入,最終確定了合作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其使命即告結束。
3.信譽性而非法律性
商務合作意向書是建立在商業信譽之上的,雖然對各方有一定的約束力,但并不具有法律效力。這與協議與合同的執行具有法律強制性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