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編報并執行機電產品配額年度進出口方案、對引進技術的再出口進行監督的職責。
(三)從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劃入組織實施公民出境就業以及管理監督境外就業職業介紹機構的職責。
(四)承擔省外經貿廳下放的進出口企業經營資格備案、加工貿易業務的審批職責。
(五)將貿易促進、投資促進、主辦國際性會展活動、閩臺港澳經貿交流等的具體技術性、事務性、輔助性等工作交由事業單位負責。
(六)加強多、雙邊和區域經貿合作,推進貿易和投資便利化,維護公平的對外貿易秩序,為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和對外投資提供良好服務與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