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意義上的u201c貨物原產地規則u201d是指國家根據法令或國際協定所確定的原則制定并實施的、以確定生產或制造貨物的國家或地區的具體規定。關于原產地規則的概念和內容,其中特別是有關非完全原產產品的原產地標準的確定問題,國際社會曾付出巨大的努力,試圖將其統一起來,但至今收效不大。在這一過程中,設在布魯塞爾的u201c海關合作理事會u201d曾作出了巨大貢獻。而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中對原產地規則問題則進行了全面、仔細的審議,并最終形成了較為完善的《原產地規則協議》。中國于1992年2月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規則》,該規則規定了中國出口貨物原產地工作的管理機構和簽發機構、出口貨物獲取中國原產地證明的標準,以及違反原產地規則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內容。隨后中國相繼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規則實施辦法》、《含有進口成份出口貨物原產地主要制造加工工序清單》和《出口貨物原產地簽發機構名單》等法規,使中國的原產地管理工作進一步規范化和法制化。各國乃至國際社會對貨物原產地問題如此重視,不僅在于其可以促進本國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而且還在于其可能會阻礙他國對外經濟貿易的順利進行。關貿總協定的一些關鍵性條款(如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反傾銷反補貼以及有關保障條款等)都涉及貨物原產地這個因素。總之,貨物原產地規則是國家實施國別關稅政策、實施數量限制、進行進出口貿易統計及其他經濟貿易限制措施的重要制度。因此,在中國對外開放過程中,如何正確理解和加深研究原產地規則,并在實踐中準確運用原產地規則,已是刻不容緩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