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貨物出口運輸,在發送地需辦理貨物的托運和收運作業。
n1.貨物托運
n(1)委托航空貨運代理托運貨物
n航空出口貨物的托運人,一般都是委托航空貨運代理辦理貨物托運,委托時,托運人應填制u201c國際貨物托運書u201d(簡稱托運口貨物明細單)、發票、裝箱單等辦理托運手續。
n托運人應當提供必需的資料和文件,以便在貨物交付收貨人以前完成海關及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手續。因沒有此種資料、文件或者此種資料、文件不充足或不符合規定造成的任何損失,除由于承運人、代理人的過錯造成的外,托運人應當對承運人承擔責任。
n托運人托運我國政府有關部門和運輸中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限制運輸的貨物,應當附有效證明。
n(2)預訂航班艙位
n托運人托運下列貨物應當預定航班艙位(由代理人辦理)9否則承運人有權不予受理:
n①貨物在中轉時需要特殊對待;
n②貨物的聲明價值超過10萬美元或者其等值貨幣;
n③不規則形狀或者尺寸的貨物;
n④特種貨物;
n⑤批量較大的貨物;
n⑥需要兩家及以上承運人運輸的聯程貨物。
n(3)貨物包裝
n托運的貨物需要根據貨物的性質、重量、運輸環境和承運人的要求,采用適當的包裝材料和形式,妥善包裝。精密、易碎、怕震、怕壓、不可倒置的貨物,應當采用適當的防止貨物損壞的包裝措施。包裝內不準夾帶禁止或者限制運輸的物品、危險品、貴重物品、保密文件、資料等物品。在每件貨物的外包裝上標明出發地、目的地和托運人、收貨人的名稱及詳細地址等,并粘貼或者拴掛貨物運輸標簽。還需根據貨物的性質,在貨物外包裝上粘貼包裝儲運指示標志。
n(4)填制航空貨運單
n根據《華沙公約》有關條款的規定,航空貨運單位應由托運人填寫,也可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填寫。實際工作中,航空貨運單均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代為填制。為此,托運人必須填寫托運書,以作為填制航空貨運單的依據。航空貨運單簽字后即告航空運輸契約開始生效,具有法律作用。
n收運條件
n(1)一般規定
n①凡我國和運輸中有關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禁止運輸的物品,不得接收:
n②批量大、有特定條件和時間限制的聯運位后,方可接收;
n③貨物的包裝、重量和體積必須符合空運
n(2)安全檢查
n①對于國家限制運輸的物品,承運人應當:可證。
n②承運人應當查驗托運貨物的包裝(但對內包裝不承擔檢查的責任),如發現包裝不符合航空運輸要求,在托運人改善包裝后,方可辦理收運手續。承運人對收運的貨物應當進行安全檢查,對當日托運、裝機發運的貨物,須開箱檢查或者通過安檢儀器檢測。
n(3)價值限制
n每批貨物(即每份貨運單)的聲明價值不得超過10萬美元或其等值貨幣。超過時,應分批交運。如貨物不宜分開9必須經有關航空公司批準后方可收運。
n(4)付款要求
n貨物的運費可以預付,也可以到付。承辦運費到付貨物時,應當在驗查貨物目的地國家和有關承運人允許辦理此項業務后,方可收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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