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超期未報關進口貨物、誤卸或者溢卸的進境貨物和放棄進口貨物屬于《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范圍的,由海關在變賣前提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進行檢驗、檢疫,檢驗、檢疫的費用與其他變賣處理實際支出的費用從變賣款中支付。
②由海關提取依法變賣處理的超期未報、誤卸或者溢卸等貨物的所得價款,在優先撥付變賣處理實際支出的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扣除相關費用和稅款:運輸、裝卸、儲存等費用;進口關稅: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滯報金。所得價款不足以支付同一順序的相關費用的,按照比例支付。
③按照規定扣除相關費用和稅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貨物依法變賣之日起一年內,經進口貨物收貨人申請,予以發還。其中屬于國家限制進口的,應當提交許可證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發還;不符合進口貨物收貨人資格、不能證明對進口貨物享有權利的,申請不予受理。逾期無進口貨物收貨人申請、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還的,余款上繳國庫。
④按照規定申請發還余款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其為該進口貨物收貨人的相關資料經海關審核同意后,申請人應當按照海關對進口貨物的申報規定,補辦進口申報手續,并提交有關進口許可證件和其他有關單證。不能提交有效進口許可證件的,由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對u201c無證進口u201d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