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稅倉庫所存貨物的儲存期限為1年,如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儲存期限,應向主管海關申請延期,經海關批準可以延長,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n(2)保稅倉庫所存貨物,是海關監管貨物,未經海關批準并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任何人不得出售、轉讓、抵押、質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
n(3)貨物在倉庫儲存期間發生損毀或者滅失,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保稅倉庫應當依法向海關繳納損毀、滅失貨物的稅款,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n(4)保稅倉庫貨物可以進行包裝、分級分類、加刷嘜碼、分拆、拼裝等簡單加工得進行實質性加工。
n(5)保稅倉庫經營企業應于每月5日之前以電子數據和書面形式向主管海關申報上一個月倉庫收、付、存情況,并隨附有關的單證,由主管海關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