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如實向海關申報并履行有關義務。出口貨物只有在符合國家有關對外貿易管理規定、所提供的許可證件齊全有效、經海關檢查情況正常,并履行納稅義務后方得以放行。
*注意:加工貿易、保稅倉儲等項下的保稅貨物、監管期限內的減免稅設備和物品屬于海關監管貨物,未經海關許可,不得挪作他用。 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在向海關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取得注冊登記編碼(又稱經營單位代碼)后,可以自行或委托海關準予注冊的報關企業辦理貨物進出境報關手續。
無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單位)進出口貨物、物品,可向海關申請臨時注冊登記編碼(又稱經營單位代碼)。取得登記編碼后,可以持批準文件委托海關準予注冊的報關企業辦理貨物、物品的進出境報關手續。
*注意:無論企業是自行還是委托報關企業辦理貨物進出境報關手續,都必須由經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報關員資格證書》,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員管理規定》在海關注冊登記的報關員辦理。
第1步: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和海關監管、征稅、統計等要求錄入電子報關數據并通過網絡傳輸方式向海關傳輸電子數據,進行電子申報。
出口貨物必須運至海關指定監管場所后方可向海關申報。
第2步:海關計算機系統根據預先設定的各項參數對電子報關數據的規范性、有效性和合法性進行電子審核,審核結果將通過現場大屏幕顯示器或計算機網絡等通訊手段通知申報人。審核結果有以下三種情況:
(1)符合計算機自動審核條件的,計算機自動完成審征環節的全部作業,向通關業務現場下達作業指令,同時向申報人發出"到現場海關辦理貨物驗放手續"的回執或通知。
(2)需人工審核的報關單數據,計算機將按設定的派單條件,將報關單數據派入通關管理處審單中心相應的人工審單崗位,同時向申報人員發出"等待處理"的回執或通知。
(3)對因申報不規范而不能通過計算機綜合審核的報關單數據,計算機自動退單,向申報人發出回執或通知,并在回執或通知中注明退單原因。 第3步:通關管理處審單中心對需人工審單的報關單數據進行人工審核,并將審核結果通知申報人。審核結果有以下三種情況:
(1)審核通過:如報關單數據經審核符合海關審征作業要求,即預審核通過,通關管理處審單中心向業務通關業務現場發送有關指令和數據,同時向申報人發出"到現場海關辦理貨物驗放手續"的回執或通知。
(2)人工退單:對明顯不符合海關統計、征稅、監管等有關業務要求且又不構成偽報瞞報的報關單電子數據,予以退單處理,并向申報人發出注明退單原因的通知或回執。申報人應根據有關退單原因,作出修改后,重新申報。
(3)掛起:在審核過程中,審單關員認為有必要與申報人或有關部門聯系,以了解或確定報關單數據有關內容的,可采用報關單掛起的措施,并向申報人發出"與海關聯系"或"待海關通知"的通知或回執。申報人在收到"與海關聯系"的通知或回執時應根據通知或回執中的聯系電話,及時與通關管理處審單中心取得聯系,說明有關情況或按通關管理處審單中心要求提供有關資料;在收到"待海關通知"的通知或回執時,則靜待進一步的審核通知。 第4步:申報人到通關業務現場接單窗口辦理貨物驗放手續。申報人通常應遞交以下單證:
(1)報關員證;
(2)代理報關委托書;
(3)預錄入報關單(指預錄入公司錄入、打印,并聯網將錄入數據傳送到海關,由申報單位向海關申報的報關單);
(4)發票、裝箱單、合同、提單/運單等隨附單據;
(5)加工貿易需提供加工貿易手冊;
(6)海關依據對外貿易管理制度規定,對出口實施實際監管的各種許可證件。主要有:出口許可證、被動出口配額證、檢驗檢疫出境貨物通知單、瀕危物種出口允許證、精神藥物出口準許證、文物出口許可證等;
(7)其它有特殊監管條件的有關單證以及海關要求出示的單證。 第5步:海關驗核申報人的報關資格,驗核通過的,現場接單關員進行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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