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稅倉庫進出境貨物的范圍:
(1)加工貿易進口貨物;
(2)轉口貨物;
(3)供應國際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維修用零部件;
(4)供維修外國產品所進口寄售的零配件;
(5)外商暫存貨物;
(6)未辦結海關手續的一般貿易貨物;
(7)經海關批準的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的貨物。
2.保稅倉庫不得經營轉口香煙、洋酒業務。凡經我國港口轉口任何國家或地區的香煙、洋酒一律不準存人保稅倉庫。
3.除天津、大連、上海、黃埔、滿洲里、深圳六個口岸外,其余地區不得設立進口汽車保稅倉庫。
4.保稅倉庫進出境貨物不實行許可證管理,我國參加或締結的國際條約、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涉及國家安全、公共道德、動植物檢疫、知識產權和文物保護等限制措施的,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5.從境外進入保稅倉庫以及從保稅倉庫出境的毛坯鉆石,應交驗u201c人(出)境貨物通關單u201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