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1998〕122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和貫徹實施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和外商投資的具體政策、改革方案;擬定外經貿和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和執行有關實施細則、管理規章;負責外經貿法規、規章之間及其與國際條約、協定之間的銜接;指導國有外經貿企業的改革。
(二)擬定和執行外貿進出口中長期規劃和發展戰略;分析國際經貿形勢和我國進出口狀況,提出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等項宏觀調控建議;擬定和執行進出口商品配額招標政策;研究和推廣各種新貿易方式(含電子商務);負責進出口配額計劃的編報、下達和組織實施,制定和管理進出口商品目錄,負責配額、許可證的確定和發放;依法負責我國對外反傾銷、反補貼以及保障措施中的有關事務,指導、協調外國對我國出口商品的反傾銷應訴;管理出口商品商標注冊登記后的有關事務;指導出口廣告宣傳。
(三)擬定和執行對外技術貿易的政策、管理規章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出口的政策;管理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和國際招標,管理國家限制出口的技術和引進技術的出口與再出口;擬定和執行國家出口管制政策,頒發與防擴散相關的出口許可證。
(四)分析、研究全國外商投資情況,定期向國務院報送有關動態;宏觀指導全國外商投資工作;擬定和執行外商投資的管理規章,參與制定外商投資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匯總、發布《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核準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上、限制投資和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核準大型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及其變更;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章程的情況;指導和管理全國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及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
(五)歸口管理我國的對外援助;擬定和執行對外援助的政策、規章、制度和援助方案,簽署有關協議;編制和組織實施年度援助計劃;監督檢查對外援助項目的實施情況;管理援外經費、專項優惠貸款、專項基金等;推行援外方式改革。
(六)負責全國國外經濟合作工作;擬定和執行國外經濟合作的政策、規章,指導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咨詢等項業務的管理。
(七)擬定和執行國別(地區)外經貿政策;組織雙邊混合(聯合)委員會會議,同外國政府進行經貿談判并簽署有關文件;處理國別(地區)經貿關系中的重要事務;管理同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指導我駐外使(領)館經商參處(室)的業務,聯系外國駐華官方商務機構。
(八)擬定和執行多邊經貿政策;代表我國政府參加國際經濟貿易組織的活動;負責多邊對外經貿談判、國際服務貿易談判和國際經貿條約、協定的談判與簽署,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在談判過程中的立場和意見;負責知識產權對外談判;掌握國際經貿條約和協定的國內實施情況;管理多、雙邊對華無償援助及贈款;管理聯合國發展業務系統和有關國際組織對華經濟技術合作事務;指導我國駐聯合國及有關國際組織的經貿代表機構的業務。
(九)擬定和執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臺灣的經貿政策、貿易中長期規劃、管理規章;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有關經貿主管機構和臺灣受權的民間組織進行經貿談判并簽署有關文件。
(十)制定各類企業外經貿經營權和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資格標準,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審定;制定境外發展、投資的管理辦法和具體政策;核準國內企業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并實施監督管理;管理外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臺灣常駐商業代表機構的核準業務;指導與監督境內各種外經貿交易會、展覽會、展銷會、洽談會和招商活動等,擬定和執行赴境外舉辦上述活動的管理辦法。
(十一)參與外經貿方面宏觀調控政策的研究并提出有關建議;負責中央外貿發展基金項目的選定和風險基金管理;監管直屬境內外企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指導和管理外經貿財務會計工作,負責外經貿統計及其信息發布,提供信息咨詢服務;負責外經貿的標準化、信息化工作。
(十二)負責我駐外經商參處(室)和有關國際組織代表機構的隊伍建設、人員選派和管理;指導進出口商會和有關協會、學會的工作。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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