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際貿易慣例是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自發形成的,其形成的過程不受政府機關的控制和制約,它的成文化一般也是由商業自治團體自發地編纂而成的,這使它有別于依靠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國內法以及依靠各國之間的相互談判、妥協而達成的國際條約。也正是這種非主權性大大增強了國際貿易慣例的普遍適用性。
2、國際貿易慣例是為某一地區、某一行業的人們所普遍遵守和接受的,偶然的實踐不能成為國際貿易慣例,這是國際貿易慣例的客觀特征。這里的普遍遵守和接受并不要求人人都已經理解和接受,而只要從事這一行業的大多數人都已經知道和接受即可,就可以推定其他人理應知道這種慣例的存在。早期的國際貿易慣例一般形成一些比較大的港口、碼頭,慢慢地他們的一些合理的做法就為同行業的其他人們所接受,例如美國西海岸的碼頭工會為保護自身利益向集裝箱貨主征收近乎落地費性質的雜費,這種雜費就被各國的班輪公會列入班輪運價或者班輪條款,因而這種做法就成了同業者之間的國際貿易慣例。
3、國際貿易慣例必須能使人們產生必須遵照此慣例辦理的義務感和責任感,這是國際貿易慣例的主觀特征。心理因素對于判斷慣例的存在與否是至關重要的,單純的經常性做法而沒有相應的心理確信是不能構成國際貿易慣例的。在實踐中是否存在這種心理上的確信是由主張方加以舉怔證明的,當然這可能會是非常困難的。
4、國際貿易慣例具有任意性,沒有強制適用力。只有在當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同意采用時,才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地加以排除,則不能將國際貿易慣例強加給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