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國際技術轉讓合同與其他國際合同相比較,它具有如下法律特點:
1.雙務、諾成、有償。國際技術轉讓合同的當事人是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經濟組織。自19世紀末葉以來,隨著科學技術日趨復雜,法人日益成為國際技術轉讓的重要主體。在實踐中,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轉讓方準許受讓方使用自己所擁有的技術、知識和經驗的使用權,并收取使用費,而受讓方獲得該項使用權并支付使用費。
2.內容涉及面較寬。國際技術轉讓的內容是無形資產的使用權,但卻經常與一些機器和設備的進出口結合進行,所以該類合同既具有技術轉讓交易的特點,又含有一般貨物買賣的一些內容,交易過程比較復雜。這使得合同條款不僅繁多,而且往往附有大量資料作為附件;不但包括技術內容、范圍,還包括設備轉讓、產品返銷、技術培訓等等。
3.履行期限較長。國際技術轉讓比一般的商品貿易周期長,合同往往是一些連續性較強的長期合同。大多數情況下,技術轉讓方不但要交付必要的技術資料,而且還要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和服務,保證受讓方能夠生產出符合合同規定的產品。此外,由于技術轉讓合同大多采用從利用技術的利潤中提成的方式計價,合同的期限直接與受讓方掌握的技術水平、生產進度和規模、轉讓方的收益有關。因此,國際技術轉讓合同的期限較長,一般在5~lO年期間。
4.法律制度較復雜。國際技術轉讓交易除了必須遵守合同法的規定外,還可能涉及專利法、商標法、技術轉讓法、海關法、稅法、保密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等法律法規的調整。這些法律大多由強制性法律規范構成。此外,由于國際技術轉讓屬跨國界技術讓渡,當事人不但要遵守本國的法律,還必須遵守有關國家的法律,以及相關的國際慣例、國際條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