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條(當事人意圖)
(1)合同應根據當事人的共同意圖來解釋,只要該種意圖能夠確立。
(2)如該種意圖不能確立,合同應根據與當事人相當的、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處境時應有的意圖來解釋。
第4.2條(陳述和其他行為的解釋)
(1)一方當事人的陳述和其他行為應根據該當事人的意圖來解釋,如果另一方當事人已知或不可能不知道此意圖。
(2)如前款不適用,上述陳述和其他行為應根據與另一方當事人相同的、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處境時應有的理解來解釋。
第4.3條(相關情況)
(1)適用本章第一、第二條時,應適當考慮到所有相關情況,包括:
(a)當事人之間的任何預備性談判;
(b)當事人之間確立的任何習慣做法;
(c)合同訂立后當事人的任何行為;
(d)合同的商業環境和合同的意圖;
(e)所涉貿易的條款和表述被普遍賦予的含義;和
(f)任何慣例。
第4.4條(含義不清的合同條款的解釋)
如果合同條款含義不清,對其的解釋應使用所有的條款有效而不是使其部分失效。
第4.5條(反條款提議人規則)
如是一方當事人所提議的合同條款含義不清,則優先作出對其不利的解釋。
第4.6條(從總體上參照合同)
對合同條款和表述應按其所在的整個合同或陳述來解釋。
第4.7條(填補空白條款)
(1)凡合同雙方當事人未能約定一項對確定雙方權利和義務均為重要的合同條款,可以填補一項適合該情況的條款。
(2)在確定何條款為適當條款時,應考慮以下因素:
(a)雙方當事人在合同語言中所表達的意圖;
(b)合同的目的;以及
(c)誠信與合理性。
第4.8條(語言差異)
如果合同是以兩種或兩種以上具有相同效力的文字起草的,若文本間存在差異,則優先根據合同最初起草的文字來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