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達合同,即賣方保證貨物在約定的交貨期內到達。如不能按時到達,買方可根據合同拒收或索賠。如DES,DEQ等實際交貨的到達合同。n 一般情況下,貿易術語的性質與買賣合同的性質是相吻合的,按E組術語成交,賣方在產地交貨,故其簽訂的合同為產地交貨合同,按F和C組術語成交時,賣方都是在啟運國或裝船國履行其交貨義務,這兩組術語都具有裝運地或裝運港交貨的性質,因此,合同性質術語裝運合同。按D組術語簽訂買賣合同時,其性質屬于到達合同。n 貿易術語是確定買賣合同性質的重要因素,但并不是決定合同性質唯一的因素。例如,交易雙方在簽訂合同時使用了CIF,但同時又約定u201c以貨物到達目的港作為支付貨款的前提條件u201d。結果,貨物在中途遇到海難,沒有按合同的規定到達目的港。買方拒絕支付貨款,雙方引起訴訟。法官審理后認為,按此條件簽訂的合同,不是裝運合同,而是到達合同,因此判定賣方沒有履行其交貨義務,買方有權拒絕付款。由此可見,確定買賣合同的性質,不能單純看采用何種貿易術語,還應看買賣合同中的其他條件時如何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