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對壟斷協議的豁免制度
可以被豁免的壟斷協議
根據我國《反壟斷法》第15條第一款的規定,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反壟斷法》第13條、第14條的規定:
(一)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
(二)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
(三)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
(四)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五)因為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
(六)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
(七)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豁免的條件
屬于上述情形前五項的,不適用我國《反壟斷法》第13條、第14條規定的,經營者還應當證明所達成的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并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