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社會主義組織之間為實現國家物資分配計劃而訂立的一種物資供應的合同。它是社會主義國家計劃經濟的必然產物,是一種新型的合同形式。根據供應合同,一方(供方)應將一定品種、質量、數量的產品供應他方(需方),而需方應接受該項產品并按規定給付價款。供應合同的內容,通常包括供應產品的名稱、質量、數量,包裝容器,交貨時間,地點和方法,驗收程序,價款支付時間和結算方式以及違約責任等條款。供應合同的如期履行,能保證國民經濟計劃任務的順利完成。供應合同還是監督計劃執行和使計劃編制精確化的手段。十月社會主義革命后,蘇聯在實行計劃經濟的同時,逐步創立了社會主義組織間產品供應合同的形式,并于1931年從立法上確定下來,充分發揮供應合同在保障國民經濟計劃實現中的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將供應合同包括在購銷合同之內,肯定了這一法律形式,并對合同內容、違約責任等作了規定,1984年1月國務院發布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作了進一步的具體規定。按照有關法規,在中國,物資分為:①國家統配物資(簡稱一類物資);②部管物資(簡稱二類物資);③一、二類以外的物資(簡稱三類物資)。其中一、二類物資就是根據國家物資分配計劃通過供應合同的形式在社會主義組織之間進行分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