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術產品協議》只是一個關稅削減機制。雖然協議也規定要審議非關稅壁壘,但不需要作出約束承諾。成為《信息技術產品協議》參加方,必須遵守四條原則:第一,承諾必須涵蓋協議所列全部產品,對于產品范圍不存在例外,但對于敏感產品,可以延長降稅實施期,但必須削減至零關稅;第二,所有產品必須削減至零關稅;第三,其它稅費必須約束在零,削減非關稅措施;第四,參加方削減關稅及其它稅費的措施并入《1994年關貿總協定》所附各自減讓表中,在《信息技術產品協議》承擔的義務在最惠國待遇基礎上實施,參加方削減信息技術產品進口關稅的措施也適用于世界貿易組織其他所有成員。換言之,尚未參加該協議的世界貿易組織其他成員只享受權利(免費搭車者的好處),不承擔義務。這是與諸邊貿易協議不同之處。在參加主體上,它類似于諸邊貿易協議,在適用對象上,則與多邊貿易協議相同,可稱為u201c次多邊貿易協議u20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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