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擔保合同具有不同國籍或位于不同國家的當事人約定,一方為另一方提供擔保,當被擔保的事件發生時,擔保人將在擔保的限度內履行合伺義務的協議。國際擔保合同是屬于人的擔保的一種,是適應當代經濟貿易發展的需要,由銀行和商業實踐發展起來的一種新型的人的擔保。由于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是由銀行充當擔保人,由銀行向受益人提供擔保,所以一般又稱為銀行擔保。
國際擔保合同中有三方當事人:擔保申請人、受益人和擔保人,他們之間呈三角關系,并構成三種不同的法律關系。第一種關系.是擔保申請人與受益人之間的關系,這是一種商務關系;第二種關系是擔保申請人與擔保銀行之間的關系,這是一種委托關系,即由擔保申請人提出申請,指示銀行為其向受益人提供擔保;第三種關系是擔保銀行與受益人之間的關系,即由銀行根據擔保申請人的指示,向受益人開出擔保書,并據此直接對受益人承擔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