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
技術性貿易壁壘委員會13.1 特此設立技術性貿易壁壘委員會,由每一成員的代表組成。委員會應選舉自己的主席,并應在必要時召開會議,但每年應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為各成員提供機會,就與本協定的運用或促進其目的的實現有關的事項進行磋商,委員會應履行本協定或各成員所指定的職責。
13.2 委員會設立工作組或其他適當機構,以履行委員會依照本協定相關規定指定的職責。
13.3 各方理解,應避免本協定項下的工作與政府在其他技術機構中的工作造成不必要的重復。委員會應審查此問題,以期將此種重復減少到最低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