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反托拉斯法律體系美國是世界上最早制訂反托拉斯法(即反壟斷法)的國家之一,其反托拉斯法律體系主要由成文法、判例,以及主管部門(司法部的反托拉斯局和聯邦貿易委員會)所發布的各種政策指南構成。其成文法主要有1890年制訂的《謝爾曼法》和1914年制訂的《克萊頓法》、《聯邦貿易委員會法》。《謝爾曼法》共8條,無專門闡釋其立法目的的條款,其主要條款只有兩條:即第1條禁止的是合謀損害競爭的行為,第2條禁止的是壟斷企業濫用其市場優勢地位損害競爭的行為。該法同時授予司法部在反托拉斯領域行使行政權,法院行使司法審判權。《克萊頓法》的主要條款有3條,即第2條禁止價格歧視,第3條禁止排他性交易和搭售的規定,以及第7條關于控制企業合并和設立合營企業的規定。《聯邦貿易委員會法》的主要條款有兩條,即第5條禁止不正當的競爭行為,第12條禁止虛假廣告。該法還專門設立了聯邦貿易委員會這個獨立于政府的反托拉斯執法機構。
美國是普通法系國家,法院的判例在其反托拉斯法律體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首先,由于成文法的規定過于原則和簡潔,因此,法院必須結合具體案件對成文法的有關條款進行解釋。如《謝爾曼法》的第1條在實踐中根本無法執行,因為任何契約都具有限制當事人或第三人從事交易的效果。因此,如果u201c嚴格執法u201d,勢必禁止一切商業交易活動。為此,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創造出u201c本身違法原則u201d和u201c合理原則u201d來區別具體的合謀或協商行為是否違法。其次,法院對被訴者的行為是否違法具有最終認定權。即使是司法部與被指控者進行和解所達成的u201c協議判決u201d也必須得到法院批準,由法院發布u201c同意令u201d才能終止訴訟程序。由于法院的特殊地位,其判決對政府的反托拉斯政策的制訂和實施有重大的影響。
除了成文法和判例外,反托拉斯當局還發布了一系列的政策指南。 如司法部和聯邦貿易委員會分別于1992年、1995年、2000年聯合發布了《橫向合并指南》、《知識產權轉讓反托拉斯指南》、《國際經營中反托拉斯執行指南》,《競爭者之間合謀的反托拉斯指南》等。這些指南雖不具有法律效力,對法院的審批活動也不具有約束力,同時u201c不能排除反托拉斯執法中的判決和自由裁量權u201d,但卻充分表明了政府的政策取向,對企業的實際經營活動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美國的反托拉斯法律對世界各國的反壟斷立法產生了重大影響,其所確定的反壟斷法所規范的3類行為u2014u2014合謀損害競爭的行為、壟斷企業利用優勢力量損害競爭的行為,以及企業合并(兼并)行為,已為各國和國際組織反壟斷立法所采納。
百年來美國反托拉斯政策的演變在百余年的反托拉斯進程中,美國社會已基本形成這樣的共識,即認為政府應當依其職權、采取措施來防止壟斷帶來的效率損失。因為無論何種原因所產生的壟斷者都可能利用其優越的市場地位,實施限制產量、抬高價格、設置進入壁壘等反競爭行為來獲取壟斷利潤,從而阻礙經濟效率的提高與創新,損害消費者福利。
作為政府的一項重要的微觀經濟政策,反托拉斯政策不是一成不變的,其制定和實施受到很多因素的影響,如:(1)國內、國際經濟環境的變化。(2)執政黨的執政理念。美國的共和、民主兩黨對政府在社會經濟政策中扮演的角色持迥然不同的立場。持保守主義政治哲學的共和黨主張u201c小政府u201d,強調市場力量和自由競爭,反對擴大政府權力,反對政府對經濟干預;持自由主義政治哲學的民主黨則主張u201c大政府u201d,強調運用政府權力來消除各種社會經濟問題。因此,不同黨派的總統上臺執政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國家的經濟政策。(3)關于壟斷和競爭的經濟學理論。在本質上,反托拉斯政策調整的是經濟現象,反托拉斯法體現的是經濟學和法律的交叉。因此,當與市場競爭相關的經濟學理論有新的發展時,反托拉斯政策也會出現一定的轉變。尤其是二戰后,隨著產業組織理論體系的形成,其兩大流派u2014u2014哈佛學派和芝加哥學派曾先后成為美國反托拉斯經濟分析的主流經濟學,美國的反托拉斯政策也隨之經歷了嚴厲和自由放任兩個截然相反的階段;而上世紀90年代以來,在以博弈論和信息經濟學為基礎的新產業組織理論的影響下,政府的反托拉斯政策偏向于積極。
從總體上看,自1890年以來,美國的反托拉斯政策經歷了以下幾個演變期:
1.1890~1914年:反托拉斯政策的u201c寬松期u201d。在此期間的5位總統中,有4位是共和黨人。政府執行的是消極、自由放任的政策,對經濟活動放手不管,任由卡特爾、辛迪加、托拉斯等各種壟斷自由發展。在1887~1903年間,美國還出現了大規模的企業兼并浪潮。
2.1915~1936年:反托拉斯政策的u201c休眠期u201d。一戰爆發后,美國參戰并全面啟動了戰時經濟管制計劃,聯邦政府停止了所有的反托拉斯活動。一戰結束后,政府的反托拉斯活動并未得到有效的恢復。從1915年到1930年中期,不但政府對反托拉斯執法不積極,法院也對企業界相當寬容。1922~1929年間,政府幾乎沒有實施什么反托拉斯執法活動。1920~1930年期間,美國還出現了第二次企業兼并浪潮。1933年上臺的民主黨的羅斯福總統推行u201c新政u201d政策,頒布了《國家工業復興法》,宣布暫停實施反托拉斯法。
3.1936~1972年:反托拉斯政策的嚴厲期。從1936年至二戰前,u201c新政u201d并未取得顯著的成效。羅斯福政府認為復蘇經濟的關鍵是競爭,因此轉變立場并實施了積極的反托拉斯政策。索卡尼u2014旺科姆石油公司、美國鋁業公司、美國煙草公司等一些大企業因其市場份額過大而被政府起訴,并被判決敗訴。二戰中后期美國參戰后,政府基本暫停了反托拉斯活動。二戰后,一方面是強調政治和經濟權力分散化的u201c民粹主義u201d在美國盛行起來;另一方面,從上世紀50年代起,現代產業組織理論開始形成,哈佛學派所建立的市場結構、市場行為和市場績效理論,即u201c結構u2014行為u2014績效u201d模式(SCP三段論式)對反托拉斯政策產生了重大影響。該學派提出的實施嚴厲的反托拉斯政策的觀點得到立法和行政當局的認同。政府的執法行為非常嚴厲,尤其是在煉鋁、屠宰、卷煙和石油等行業。據統計,20世紀60年代的反托拉斯案件比前10年增加了兩倍,而且原告反托拉斯局的勝訴率相當高。該時期也被稱為反托拉斯的u201c黃金時期u201d。
4.1973~1991年:反托拉斯政策的u201c效率主義時代u201d。在該時期,產業組織理論中新興的芝加哥學派的理論得到了政府采納。該學派主張政府盡量減少對市場的干預,應當以對經濟效率是否有促進作用來認定企業的行為是否違反了反托拉斯法,產業集中、合并、協議限制等這些在五六十年代被嚴格限制的商業活動都應以效率來重新評價。為此,政府主要以效率原則來制定政策,如1982年的《合并指南》。同時,政府大大減少了執法活動,執法的對象也主要限于核心的卡特爾行為,以及直接競爭者之間一些規模較大的合并和聯營等,針對壟斷行為所展開的執法活動則幾乎完全停止。里根和老布什時期的反托拉斯局和聯邦貿易委員會也因此被喻為是個u201c擺設u201d。
5.1992~至今:反托拉斯政策的u201c適度激進u201d期。上世紀90年代以來,冷戰結束,經濟全球化進程進一步加速,統一的全球市場逐步形成,信息技術產業得到高速發展,跨國限制競爭的問題也不斷出現。為此,90年代的民主黨克林頓政府實施了u201c適度激進u201d的反托拉斯政策。在政策取向上,政府更加注意維護公平和保護消費者的利益,重視u201c創新競爭u201d和知識產權的作用;在對外政策上,政府一方面鼓勵本國企業合并,另一方面則擴大反托拉斯法的域外效力,積極打擊國際卡特爾。2001年小布什就任新一屆總統后, 也基本繼承了這些政策。
啟示通過上述介紹和分析,我們可以得出有益的啟示:首先,我國有必要制定一部反壟斷法。因為我國正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而制定反壟斷法則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其次,要更加重視反壟斷政策的功能和作用。反壟斷法的基本內容很簡單,但反壟斷政策卻是豐富多彩的,它必須根據經濟環境等因素適時進行調整。第三,對反壟斷法要有正確的定位。該法的價值目標是單一的,即通過保護有效競爭來促進經濟效率和消費者福利。我們不應當賦予反壟斷法以解決分配正義和促進政治民主等任務,不能指望該法能解決經濟活動所產生的各種社會問題。第四,針對經濟全球化的時代特點,要積極吸收一些有益的制度,如反壟斷法的域外效力制度。最后,在制定和實施反壟斷法時不宜完全照搬國外的一些制度和經驗,必須充分考慮我國的國情和經濟環境。同時要加快對政府管制的改革,理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逐步消除u201c行政壟斷u201d和各種形式的u201c保護主義u201d,進一步優化經濟運行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