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政府采購方式的選擇條件
集中采購原則上采取招標方式為主,其他方式為輔。選擇定點采購和非招標采購方式時必須符合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并按以下順序進行選擇:定點采購、競爭性談判采購、詢價采購、單一來源采購。
(一)定點采購的條件
一次性采購金額在50萬元以下或急需進行采購,并已通過招標實行定點采購的。
(二)競爭性談判采購的條件
1.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
2.出現不可預見的急需采購,而無法按照招標方式得到的;
3.投標文件的準備需較長時間才能完成的;
4.供應商準備投標文件需要高額費用的;
5.對技術含量有特別要求的。
(三)詢價采購的條件
一次性采購金額在50萬元以下,屬于標準規格且價格彈性不大的。
(四)單一來源采購的條件
1.實行政府采購前已進行的項目的后續擴建工程;
2.只能從特定供應商處采購,或供應商擁有專有權且無其他合適替代標的;
3.原采購的后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必須向原供應商采購的;
4.在原招標目的范圍內,補充合同的價格不超過原合同價格50%的工程,必須與原供應商簽約的;
5.預先聲明需對原有采購進行后續擴充的;
6.采購機關有充足理由認為只有從特定供應商處進行采購,才能促進實施相關政策目標的;
7.從殘疾人、慈善等機構采購的。
2. 政府采購方式的選擇要求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應該首先確定采購方式的主體問題,其次是決定采購方式的依據和標準。要解決這些問題,需著重考慮以下問題:
采購管理機構應依法制定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但不能直接確定或指定采購方式。政府采購目錄決定政府采購的范圍和內容,采購限額標準決定采購的方式。管理機構對采購方式的管理應采取宏觀管理方法,即只規定公開招標的限額標準,對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就必須按照公開招標方式實施采購;如果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認為某一項目具有特殊性,不具備公開招標條件,或經公開招標未能成立,在重新組織公開招標仍未成立的,要改變采購方式,就必須報管理機構批準。而在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下的項目,具體采取哪種方式,可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根據《政府采購法》規定的各種采購方式的適用情形自主決定。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對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選擇采購方式及實施采購活動的行為實施監督,而沒有必要對每個項目實行審批并規定具體的采購方式。
在依法確定采購方式時,還要考慮采購項目的具體情況以及采購機構的自身情況。
首先,確定采購方式,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因為任何人沒有超越法律法規的特殊權限。
其次,還要結合采購項目的具體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對待,不能把采購項目的預算金額作為確定采購方式的標準。在采購實踐中,有的項目盡管預算金額較大,但數量較少,且屬于標準產品,規格標準、統一,價格變化幅度不大,則不適宜于公開招標;或者說有的項目方案不細,技術復雜,沒有辦法計算出準確的價格,也不適宜于進行公開招標。而對于有些項目,盡管預算金額不大,但技術含量高,項目涉及內容多,價格變化幅度大,具備公開招標的條件,就應該采取公開招標方式。對于不具備公開招標條件而要采取非公開招標方式的項目,在選擇其他采購方式時,更應該對項目進行具體分析,并按照有關規定,結合項目的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采購方式。
再次,應該考慮自身的條件和能力。進行公開招標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和能力,比如說編制招標文件的能力、組織招標活動的能力、組織評標的能力等,編制招標文件的能力和組織評標的能力是招標必須具備的條件。而在有些采購單位、采購代理機構,人員較少,專業知識缺乏,要想進行公開招標采購是不太現實的。
第四,采購人員在長期的采購實踐中積累了一定經驗后,確定采購方式時,在遵守法律法規基本規定的前提下,通過對采購項目進行具體分析,根據平時積累的經驗,并考慮相關因素,再選擇合適的采購方式,不失為一種恰當的方法。而墨守成規、死搬硬套、照抄照搬不僅不利于采購項目的正常實施,對政府采購工作的健康發展也十分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