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成為AEO認證企業究竟合算不合算?許多企業將關注的重點僅僅放在查驗率等通關指標上。隨著認證條件的提高,一些對通關時效要求不高的企業往往認為,一般信用企業就可以了,沒有必要申請認證企業。我們認為,認證企業的優勢并不僅僅體現在通關環節。對于從事加工貿易的企業來說,認證企業的身份代表了某種門檻準入。而這種身份,又必須取決于企業長期的持續合規經營。我們會逐步匯總認證企業可以享受的種種特權,幫助大家算好AEO認證的經濟賬。今天聊聊出境加工。
2016年11月30日,《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69號――關于出境加工業務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69號公告)》,明確賦予了一般認證企業及高級認證企業一項特殊的待遇:出境加工。與非認證企業相比,認證企業在出境加工方面享有如下便利:
第一,物理形態的改變不再是限制條件。
非認證企業繼續按照《海關總署、經貿部關于加強對出料加工進出口貨物管理的通知([89]署監一字第811號)(以下簡稱811號通知)》實施監管。811號通知第三條規定,出料加工,原則上不改變原進出口貨物的物理形態。為便于監管,海關應對出料加工貨物附加標志、標記或取樣留存。對完全改變原出口貨物的物理形態如出口廢鋼進口鋼材,出口廢鋁進口鋁合金板材等,不屬出料加工,應按一般貿易貨物辦理進出口手續。
這個問題對于很多從事加貿的企業來說,是個很大的困擾。我們通過海關總署主頁上的業務問答,看看企業碰到的實際困難。
問題一:老師您好!我想咨詢一個問題,關于出料加工的問題,我司有貴金屬廢料燒成灰之后再出口到國外加工成貴金屬鉑,鈀,銠成粉末狀再進口,請問我們是不是可以做出料加工。
上海海關:不可以。根據規定,出料加工不得改變物理狀態。
問題二:1.現在出料加工是不是不需要商務委的批件了? 2.金屬表面處理算不算簡單加工? 3.出去的是板材,經過熔斷以后回來的是卷材,金屬含量不變,算不算不改變物理形態?4.我司現出去多少回來多少,單損耗率怎么計算?
上海海關:1、出料加工不需要商務主管部門的批件,直接至海關辦理備案;2、出料加工僅限于因國內生產技術無法達到產品要求而必須運至境外進行某項工序的加工;對國內具有生產能力的出料加工,海關不予備案。3、出料加工,原則上不改變原出口貨物的物理形態,從目前實際操作上來看,至少HS編碼不能發生變化。4、出料加工不需要備案單損耗率,但所有加工過程中產生的余料、邊角料均需運回境內。
可以看出,對非認證企業的傳統監管模式中,企業在判斷進出口貨物是否僅發生了物理變化,而沒有發生化學變化上存在現實的困難,很容易因此而引發關企爭議。而對于認證企業來說,則不再受到這個限制條件的約束,企業從而有機會獲得參與深度加工的機會。
第二,不再受到“國內生產技術無法達到產品要求”的限制。
對于非認證企業,811號通知第一條規定,嚴格把好審批關。出料加工僅限于因國內生產技術無法達到產品要求而必須運至境外進行某項工序的加工;對國內具有生產能力的出料加工,經貿主管部門應不予批準,海關不予備案。《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雖然取消了經貿主管部門的審批要求,但“國內生產技術無法達到產品要求”依然是非認證企業開展出境加工的前置條件。這一限制,也使得一些企業的經營活動無法開展,我們繼續分享海關總署主頁中的業務問答。
問題三:出口鋁箔加工成電蝕箔后復進口,可否辦理出料加工?鋁箔加工成電蝕箔的過程中發生了化學反應,相應的物理特性也發生很大變化;顏色也發生了較大改變,出口鋁箔為銀白色,而復進口的電蝕箔為深灰色。如果出口鋁箔的稅號和復進口的電蝕箔的稅號一樣,可否理解為物理形態未發生變化。謝謝!
拱北海關:出料加工僅限于因國內生產技術無法達到產品要求而必須運至境外進行某項工序的加工,你司可向商務主管部門咨詢能否辦理出料加工事宜。
問題四:你好! 由于歐美的人工成本偏高,因而包裝物的成本遠高于我國,故我司打算在國內定制一批瓶子,提供至國外供應商處,用于灌裝原料后,再運回國內進行報關進口。這種方式,是否適用出料加工,如果適用,這塊的業務操作要怎么進行,包裝物出口時,是否會有收匯聯,與后期灌裝后的進口,收付匯時,相應的外匯是否可以抵銷?以上,煩請回復為盼!
廈門海關:來信收悉,出料加工僅限于因國內生產技術無法達到產品要求而必須運至境外進行某項工序的加工,該咨詢示例中,灌裝原料不屬于國內生產技術無法達到的,故不適用于出料加工,謝謝你對海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與非認證企業相比,認證企業開展外發加工減少了很多實際的困擾。“國內生產技術無法達到產品要求”,這個標準講起來容易,但實際上既沒有法定的證明機關,也沒有法定的證明標準和證明步驟,真的要白紙黑字的寫下來,無論對哪個機關來說都有著現實的壓力。實操當中,許多非認證企業就因為這一限制條件最終選擇放棄出境加工。但對認證企業來說,則不再受到“國內生產技術無法達到產品要求”的限制,“國內生產技術無法達到產品要求”的證明文件不再屬于海關出境加工的備案資料。
第三,在出入境口岸上享有更大的選擇權。
從2019年4月1日開始,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57號――關于啟用出境加工電子賬冊的公告》第二條的規定,啟用出境加工賬冊的企業在辦理賬冊項下貨物進出口時,不再強制按照《海關總署關于出境加工業務有關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69號)第八條“出境加工貨物的出口和復進口應在同一口岸”辦理,企業可根據實際業務需要選擇進出口口岸。
這意味著,認證企業對于貨物的出口與復進口可以選擇不同的口岸,更加便利企業之間統一調配貨物,進一步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經營效率。
結語:
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企業在AEO認證問題上,我們認為還是應當有些長遠眼光。AEO的認證是需要時間的,要滿足AEO認證條件更需要企業長期持續的合規經營。取得AEO認證可能短期內無法變現,但如果確實需要的時候,也不是一下子就能夠獲得的。企業參與AEO認證,不僅僅是為了獲得一張證書,更重要的是在認證過程中和海關建立互信,從而可以獲得更多的通關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