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在法律責任方面,新法對違法行為實行嚴懲重罰,提高罰款額度,增加處罰種類,強化處罰到人,同時補充規定一些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結合以上修法內容,海問關答公眾號特對海關執法領域與本法相關的法律風險與合規問題予以系統梳理。
問:我公司組織進料加工生產時,為擴大利潤,在進口料件時夾藏了部分固體廢物,被海關查獲,請問我公司會受到何種處罰?
答:具體法律后果要結合走私固體廢物的類型、數量、價值等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運輸進境,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0號)第十四條之規定,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廢物或者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危險性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一噸以上不滿五噸的;(二)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非危險性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噸以上不滿二十五噸的;(三)走私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二十噸以上不滿一百噸的;(四)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等情形的。因此,貴司所走私固體廢物如果是國家禁止進口的廢物或者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且符合以上法律規范所確定情形的,貴司構成走私廢物罪,可能要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
如果貴司所走私固體廢物不符合以上法律規范所確定情形,不構成走私廢物罪,或者雖然構成走私廢物罪,但因存在其他情形未被檢察院提起公訴,或者雖被檢察院提起公訴但被法院判決免予刑事處罰的,則貴司的行為應當構成走私行為,而貴司走私行為的具體行政處罰后果要結合所走私固體廢物是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是否涉及許可證件、稅款等確定。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違反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經過設立海關的地點,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是走私行為。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違反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經過設立海關的地點,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是走私行為。根據該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有本實施條例第七條、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的,沒收走私貨物及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00萬元以下罰款;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的,沒收走私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罰款;(二)應當提交許可證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稅款,走私國家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的,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并處走私貨物、物品等值以下罰款;(三)偷逃應納稅款但未逃避許可證件管理,走私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的,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偷逃應納稅款3倍以下罰款。整體上,貴司所走私貨物應當被沒收,并可處以罰款。
典型案例:經W海關調查,2012年5月24日,當事人某塑膠制品有限公司委托司機鄧某,駕駛粵ZDNXXX港車,持1100001205347號轉關載貨清單,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向W海關申報進口尼龍再生膠粒22437千克,經海關查驗,實際進口貨物為尼龍再生膠粒19437千克、初級形狀的聚丙烯塑料690千克、塑料的廢碎料及下腳料620千克、玻璃纖維的廢料1340千克。經鑒定,塑料的廢碎料及下腳料屬于我國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玻璃纖維的廢料屬于我國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以上行為有海關檢查(查驗)記錄表、20120045ZJ鑒別報告、涉案物品相片、查獲經過、查問筆錄、詢問筆錄、進口貨物及報關單資料、撤銷案件決定書等為證。
法律分析與合規指引:加工貿易企業享有一定的海關便利,比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以下簡稱“《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第四條之規定,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屬于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免于向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件。加工貿易出口制成品屬于國家對出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應當取得出口許可證件。海關對有關出口許可證件電子數據進行系統自動比對驗核。與此同時,加工貿易企業也應當接受海關的嚴格監管,根據上述《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進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屬于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加工產品屬于國家禁止在我國境內加工生產的,不得辦理手冊設立手續。本案中,當事人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進口我國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以及我國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并在實際過程中將上述貨物偽報成尼龍再生膠粒,構成走私。根據《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0號)第十四條之規定,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廢物或者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危險性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一噸以上不滿五噸的;(二)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非危險性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噸以上不滿二十五噸的;(三)走私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二十噸以上不滿一百噸的;(四)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等情形的。本案中,當事人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向W海關申報進口尼龍再生膠粒22437千克,而實際進口貨物為尼龍再生膠粒19437千克、初級形狀的聚丙烯塑料690千克、塑料的廢碎料及下腳料620千克、玻璃纖維的廢料1340千克。經鑒定,塑料的廢碎料及下腳料屬于我國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玻璃纖維的廢料屬于我國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涉案的走私固體廢物塑料的廢碎料及下腳料620千克,以及玻璃纖維的廢料1340千克均未達到以上法律規范所確定的重量標準,故當事人不構成走私廢物罪。
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違反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經過設立海關的地點,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是走私行為。
根據該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有本實施條例第七條、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的,沒收走私貨物及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00萬元以下罰款;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的,沒收走私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罰款;(二)應當提交許可證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稅款,走私國家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的,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并處走私貨物、物品等值以下罰款;(三)偷逃應納稅款但未逃避許可證件管理,走私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的,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偷逃應納稅款3倍以下罰款。本案中,當事人所走私的固體廢物分別是屬于我國限制進口固體廢物的塑料的廢碎料及下腳料620千克,以及我國禁止進口固體廢物的玻璃纖維的廢料1340千克。依照以上法律規定,W海關可以決定對當事人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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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進口食品,辦理檢驗檢疫合格證明過程中未按照海關要求在指定場所存放食品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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