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單如何填報才不影響退稅
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貨源地該如何填報才不影響退稅呢?這個問題相信很多做外貿的小伙伴沒有非常清楚怎么操作,下面廣州市揚曼供應鏈有限公司為您詳細講解一下這個問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8號)第四十二填的規定:“境內貨源地填報出口貨物在國內的產地或原始發貨地。出口貨物產地難以確定的,填報最早發運該出口貨物的單位所在地;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物流中心(B型)與境外之間的進出境貨物,境內貨源地填報本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物流中心(B型)所對應的國內地區名稱及代碼"。
根據上述描述,我們可以看出,如果是嚴格按照海關報關要求的話,生產企業出口貨物,那么由于貨物是自己生產的,需要以自己工廠的所在地作為境內貨源地;外貿企業出口貨物,由于外貿企業是外購貨物出口,需要把生產該貨物的工廠所在地作為貨源地或者不知道產地的應把已知的發出貨物單位的所在地作為貨源地。
但是實務中,很多外貿企業并不是直接從工廠購貨,而是從中間商手中購買貨物,甚至貨物流轉了好幾手了,那么這種情況下,外貿企業有時候可能不知道貨物是哪生產的,這種在不知道產地的情況下,可以把最早發出該貨物的公司所在地作為貨源地。舉個栗子:
1.隔壁老王公司出口一批貨物,從河北A工廠采購,那么A工廠生產該貨物,A工廠所在地河北就是起貨物的貨源地;
2隔壁老王公司從河南B貿易公司采購,而B公司又是從江蘇C公司采購了該貨物,C再從河北A工廠采購,那么這個模式下,如果老王能確定貨物是河北A工廠生產的,則報關時境內貨源地要填A工廠所在地河北,如果不知道是A生產的,但是卻知道是B從C采購的,那么該境內貨源地需要填C所在地(因為外貿企業只知道是C公司為最早發出貨物的企業),如果不知道B是從C采購的,那么只能填B所在地。
但是,如果真按上述規則填報貨源地的話,外貿企業怎么證明這個貨源地就是正確的呢?尤其是倒了幾手的情況下,是很難證明填報的貨源地就是貨物的真實產地的。
在實務操作中,一般是以《全國稅務機關退(免)稅管理工作規范2.0版》(稅總發(2018)48號)中關于
出口退稅單證備案的審核要求來填報的。2.0規范對備案單證與出口貨物報關單核對中專門提出“出口貨物報關單境內貨源地與購貨合同供貨者地址”進行核對。因此,實務中負責退稅的主管稅局不管你的貨是誰生產的,也不管你從哪里發運的,只看供貨商是誰,即誰給你開專用發票就把誰的所在地作為境內貨源地。
那么如果外貿企業就是知道所出口貨物的產地或原始發貨地,在報關是也按這個作為貨源地填報了,造成跟供貨商所在地不一致還能不能退稅呢?如貨物在河北生產,貨物賣給江蘇,江蘇又賣給河南,外貿企業是從河南中間商購買的,那么在報關時人家外貿企業根據報關要求填寫了河北為貨源地,這個是沒問題的;但如果外貿企業不知道哪生產的,但知道是江蘇發貨的,貨源地填了江蘇,那么也符合報關要求;以上的填寫都可以退稅。但是,如果該外貿企業的貨源地既沒有填開票人河南,也沒用填產地河北或發貨地江蘇,而是填了另外的地區,那么至少這個報關是不規范的,從合規性角度考慮是不能退稅的。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
外貿企業報關時,應優先把供貨商即開票方公司所在地作為貨源地填寫;生產企業直接把自己的所在地作為貨源地填寫。如果外貿企業把生產貨物的工廠所在地作為貨源地或把已知的最早發貨人所在地作為貨源地填寫了,也是可以退稅的(但還是盡量避免這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