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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實施,只符合國外標準也能出口
4月25日,國家商務部發布《商務部海關總署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20年第12號 關于進一步加強防疫物資出口質量監管的公告》(下稱《公告》)。
《12號公告》要求,加強非醫用口罩出口質量監管。
自4月26日起,出口的非醫用口罩應當符合中國質量標準或國外質量標準。商務部確認取得國外標準認證或注冊的非醫用口罩生產企業清單(中國醫藥保健品進出口商會網站動態更新),市場監管總局提供國內市場查處的非醫用口罩質量不合格產品和企業清單,非醫用口罩出口企業報關時須提交電子或書面的出口方和進口方共同聲明,如下圖。
確認產品符合中國質量標準或國外質量標準,進口方接受所購產品質量標準且不用于醫用用途,海關憑商務部提供的企業清單驗放,對不在市場監管總局提供的企業清單內的,海關接受申報,予以驗放。
對4月26日之前已簽訂的采購合同,出口報關時須提交電子或書面的出口方和進口方共同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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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用口罩、呼吸機、防護服等,出口要求有變除了非醫用口罩,上述《12號公告》還要求,進一步規范醫療物資出口秩序。
自4月26日起,
產品取得國外標準認證或注冊的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醫用口罩、醫用防護服、呼吸機、紅外體溫計的出口企業,報關時須提交書面聲明,如下圖。
承諾產品符合進口國(地區)質量標準和安全要求,海關憑商務部提供的取得國外標準認證或注冊的生產企業清單驗放。據了解,3月31日國家商務部發布《商務部海關總署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號 關于有序開展醫療物資出口的公告》(下稱《5號公告》)。
《5號公告》要求自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醫用口罩、醫用防護服、呼吸機、紅外體溫計的企業向海關報關時,須提供書面或電子聲明,
承諾出口產品已取得我國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書,符合進口國(地區)的質量標準要求。海關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書驗放。上述醫療物資出口質量監管措施將視疫情發展情況動態調整。
對比上述兩個公告可以發現,《5號公告》強調醫用口罩、呼吸機等防護物資出口產品,必須取得我國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書。
但最新的《12號公告》的側重點在于
出口符合進口國(地區)質量標準和安全要求,海關憑商務部提供的取得國外標準認證或注冊的生產企業清單驗放。附件:《取得國外標準認證或注冊的非醫用口罩生產企業清單》
《國外標準認證或注冊的醫療物資生產企業清單》
來源:中國醫藥保健品進出口商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