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節前,稅務總局為配套10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大出口退稅支持力度 促進外貿平穩發展的通知》(稅總貨勞發〔2022〕36號),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 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有關事項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對于9號公告新政策,老王把它歸納為:兩個重大變化、兩個明確、兩個推廣、三個優化,即“二二二三”新政
兩個重大變化:
備案單證和收匯管理發生了重大變化
自2022年5月1日起備案單證重大變化 相比于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原備案單證的規定,9號公告對備案單證的修改歸納起來是“一二四”變化,即“一個取消、兩個修改、四個增加”:
1、一個取消 取消了裝貨單的要求。
裝貨單,又叫場站收據。在實行無紙化報關后,一些地區取消了該場站收據的簽發,在實操中,多數是使用通關無紙化放行通知書或運抵報告來替代作為備案單證之一。
新公告取消了該單據,即出口退稅在準備備案單證時無需把該單據作為備案單證了
2、兩個修改 (1)把出口企業承付運費的國內運輸單證修改為國內運輸發票(包括貨代開具的代理發票)
原24號公告中,對于出口貨物,如果出口企業還承擔國內運輸費用的,需要準備國內運輸單證做為備案單證。但是在執行過程中,針對這個運輸單據到底是發票還是運輸合同、協議產生歧義。本次9號公告直接將其改為發票,消除了分歧。
但是要注意:需要用國內運輸發票或貨代開具的運輸代理服務費發票做備案單證的,僅指那些國內運輸費用由出口企業承擔的,對于不是由出口企業承擔的如客戶承擔支付或者一些外貿企業在采購貨物時直接要求供貨商送貨的,則無無法取得該發票在做單證備案時不需要考慮這個。
(2)把電子化單證備案的操作由企業提出申請修改為企業自行選擇
原國稅函(2006)904號中,關于電子化的單證,如果企業想以電子單證或電子數據來做備案單證的話,需要企業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批準后方可操作。
新公告修改為企業在做單證備案時,可以自行選擇采用紙質單證或影像化、數字化來進行單證備案,不再要求先向稅務機關申請,把備案單證電子化向前推了一大步。
如果選擇電子化備案的要注意:在稅務機關需要查驗出口企業的備案單證時,如果是影像或數字化單證的,需打印成紙質單證簽字聲明與原數據一致并蓋公章
3、四個增加 9號公告對備案單證新增加了4種需要做備案的單證:
(1)出口企業的出口合同、代理出口業務的代理綜合服務合同
出口合同,有如下幾類:出口銷售合同或協議(sales contract、sales agreement)、銷售訂單(sales order)或采購訂單(purchase order)、“形式發票”(PI,proforma invoice),或者是直接通過郵件等下單的電子形式的訂貨信息。上述幾類單據都屬于出口合同的范圍,不能僅從字面理解為必須顯示sales contract才屬于出口合同。如果是跨境電商出口企業,則用在平臺銷售的訂單作為出口合同。
如果是委托出口的,還應把代理綜合出口服務協議作為備案單證之一。
(2)增加了出口企業承付費用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費發票
指出口貨物勞務,由出口企業支付國際運輸費或場站港雜THC等費用的,應把貨代公司開具的代理服務費發票作為備案單證之一進行備案。
新增加的這一個單證要注意,指的是由出口企業承付費用的,對于有些特殊成交方式如EXW、FCA等,其國際運輸是由客戶主導和支付費用,那么這類業務就取不到費用發票;再比如EXW成交方式的,在工廠或倉庫就完成交貨,那么相關費用也是有客戶支付的,這類特殊業務在準備備案單證時也無需這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費發票
(3)增加了委托報關的單據(委托報關協議和代理報關服務費發票)
進出口貨物報關,分為兩種模式,一是自理報關,即進出口企業自己向海關申報,這種操作在取消報關員資格準入后多起來了;二是委托代理報關,即進出口企業不自己操作報關,而是委托報關公司代理進出口企業進行報關(注:代理報關不是代理進出口,代理報關還是以進出口企業名義向海關申報,只是由報關公司來操作)。
對于新增加的這個代理報關協議和代理報關服務費發票,僅指委托代理報關的出口業務,即委托報關公司向海關申報這類業務,只有這一類業務才需要準備委托報關協議和報關服務發票來進行備案,對于有一些自理報關的出口業務是不需要這個的,也沒有這個協議和發票。
另外還需要注意:
對于報關服務費發票有誰開具問題,9號公告規定是有受托報關單位為其開具,這個容易引起歧義。在出口業務實務中,出口企業對于訂艙、運輸、報關等是直接一攬子委托給貨代公司來操作,而很多貨代公司是不做報關的,貨代公司會再委托給專業的報關公司來操作報關,在報關環節出口企業再直接與報關公司簽訂無紙化委托報關協議的。但是發生的各項費用是由貨代公司開具的,因為報關公司會把報關服務費開具給貨代公司,貨代公司再一起連同其他諸如場站港雜運輸等費用開具代理服務費發票給出口企業,那么如果按9號公告所規定的“由受托報關單位為其開具”這個就很難實現。因此對于這個報關服務費發票應該是如果出口企業直接委托報關公司的,由報關公司為其開具,如果是一起委托給貨代公司的,那么就應該由貨代公司為其開具。
(4)增加了視同出口業務和修理修配勞務退稅需做備案單證
原24號公告中,規定視同出口貨物和向境外提供修理修配勞務的退稅,不需要做備案單證,而9號新公告則只規定跨境應稅服務的退稅無需做單證備案,即把視同出口貨物和修理修配勞務的退稅并入備案單證管理范圍。呃,這個有點。。。。。。
對于新增加的視同出口和修理修配勞務的單證備案,需要結合各自的業務情況來準備備案單證,而不能死板教條的按9號公告新政策所規定的單證來準備。
另外還有兩個小修改:出口企業應申報出口退(免)稅后15日內……,修改為納稅人應在申報出口退(免)稅后15日內……;把《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改為《出口退(免)稅備案單證目錄》
本公眾號作者:王術芳
中華會計網校特約講師、青島海關電子口岸特邀講師、中國國際商會跨境電商委員會特聘專家講師、稅友億企贏財稅學院特聘專家講師、山東省商務廳跨境電子商務專家庫成員、浙江省對外貿易綜合服務企業聯盟專家顧問、河南省商務廳省博覽事務局進出口企業平臺特邀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