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現就暫時進境測試車輛監管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測試用暫時進境車輛,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實施必檢項目的,如不能在6個月內復運出境,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向暫時進境核準地海關提出延期申請,并提交車輛測試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經直屬海關審核同意后,可以延期。在18個月延長期屆滿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屬海關報海關總署審批;對于非國家相關主管部門規定實施必檢項目的暫時進境車輛,不能申請延期,期滿必須復運出境。
二、國內客戶定制的車輛,在完成國家有關部門規定必檢項目測試后,如需進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向暫時進境申請核準地海關申請辦理進口手續,并提交相關定制合同、發票及進口許可證件等單證和證明文件,經暫時進境核準地直屬海關審批同意后,轉關至國家指定整車進口口岸辦理進口手續。
三、暫時進境測試用車輛的其他有關監管事宜仍按照《海關總署關于暫時進出境貨物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2007年第48號公告)執行。
特此公告。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辦公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