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以來,新冠疫情爆發并蔓延使得廣東特別是對珠三角制造業和外貿行業雪上加霜,對外貿企業而言,其訂單、客戶、現金流等是安身立命的關鍵“要素”,然而這些洽洽都出了嚴重問題。
現在出口企業主動利用
出口信用保險擴大海外市場、保障收款安全的風險意識大大提高。但與此同時,部分出口企業進入了一個新的誤區,認為只要投保出口信用保險就萬事大吉了,殊不知這種想法對企業的傷害甚于不投保出口信用保險。
針對出口信用付款的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對出口信用的掌握、管理和使用,直接關系到進出口企業的收匯安全。如果出口企業因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險而放松了對
合同履行的規范管理和風控體系的規范建設,反而可能面臨更大的危機。
那么,出口企業在執行合同的過程中容易出現哪些履約漏洞呢?下面小編帶你來看看。
1合同約定預付款條款,但企業在未收到預付款的情況下直接發貨 案例:出口企業A與英國買家B合作多年,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30%預付款,70% OA90天”的付款條件。一直以來,出口企業A都在收到預付款后再發送貨物。2020年初疫情暴發后,買家B以資金周轉需要時間、所買貨物亟需交付下游買家為由,要求出口企業A先發貨物,其預付款和尾款后續一并支付??紤]到雙方合作關系,出口企業A在沒有收到預付款的情況下直接出運貨物,且未在出貨前對合同進行修改。貨款到期后,買家B反饋因資金緊張無法支付款項。
該案例中,企業為了維護和買家的合作關系充當了“老好人”,但是其既沒有及時簽署變更合同支付方式的書面補充協議,利用合同保護自己,也沒有對買方釋放的“風險信號”提高警惕,采取任何風險防范措施,結果擴大了自己貨款損失。
2合同約定了出運交期,企業未按約定時間發貨案例:出口企業C與美國買家D合作有近兩年時間,買家D在所下PO中明確約定了出運時間,并約定了遲延出貨的罰金。出口企業C每次出運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延遲交貨情況,期間買家D并未提出任何異議,但當其收到最后一批貨物后,拒絕支付該批貨物的款項,于是出口企業C向中國信保報損。在海外勘查過程中,買家D向中國信保主張出口企業C存在遲延交貨的情況,出口企業C需要繳納的罰金足以抵消其應付的貨款,且遲延交貨給其造成了巨大損失,其威脅要向C提出反索賠申請。
在中國信保的強勢介入后,雖然最后買家與出口企業達成了和解協議支付了大部分的貨款,但企業最后還是遭受了部分損失。所以說,企業在不經意間的履約漏洞極有可能給自己帶來嚴重后果。
3合同中明確約定了貿易術語,但實際履約情況與貿易術語約定不一致出口企業在外貿合同中往往會約定具體的貿易術語,比如FOB、CIF、EXW等。每一種貿易術語都有不同的內涵,對于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都有不同的規定。
(FOB:離岸價;CIF:到岸價;EXW:工廠交貨價)
案例:某企業E主要出口印刷制品,2019年與韓國買家F簽署了貿易合同,合同約定貿易術語為CIF,但出口企業E在實際履約過程中都按照FOB的要求來執行,后貨物在運輸過程因失火嚴重損毀,買家F以此為由拒絕支付貨款。出口企業E主張以貨過船舷貨權即發生轉移為由,認為貨物損毀的風險應該由F承擔,要求F支付貨款。買家F主張雙方約定的貿易術語是CIF,賣方E應該按照CIF的要求購買海運險但卻沒有購買,因此拒絕付款。
經核實,出口企業E的確未按照合同約定的貿易術語履行購買海運險的義務,因此構成了違約在先,買家F的主張是合理的,出口企業E釀下的“苦果”就只能自己吃了。
4出口企業按照“約定”將貨物發往第三國或第三方案例:2020年,某出口企業G向中國信保提交索賠申請,原因是印度買方H拖欠其貨款。經中國信保委托海外渠道介入勘查,印度買方H承認下訂單給出口企業G的事實,但同時主張其根本沒有收到G的貨物,因此拒絕向G支付款項。出口企業G反饋其按照H的要求將貨物發送給位于菲律賓的M公司,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買家H曾在視頻會議給予明確指示。
合同具有相對性,合同條款僅對買賣雙方具有約束力,在合同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賣方應當將貨物交付買方,買方對賣方負有付款義務。如果出現需要將貨物交付第三方或第三國等特殊情況,賣方應當要求買方給予書面指示。該案中,出口企業G雖然表示收到了買家H的指示,但由于是口頭指示,在買家提出未收到無貨的抗辯下由于無法提供書面證據進行證明,最后百口莫辯,以至在主張債權上陷入非常被動的局面。
5合同中沒有約定產品質量條款在所有買家拒絕付款的理由當中,產品質量問題是買家最常使用的主張。如果出口企業在合同中沒有對產品質量進行約定,那么一旦出現質量爭議的時候就會非常被動,也可能導致自身在出口信用保險下的權益受到影響。因此出口企業在簽署合同時,將質量異議期條款、質量保證條款或者當出現質量爭議時由指定第三方出具質檢報告等約定在貿易合同中則十分必要。
6合同中未約定爭議解決條款國際貿易中爭議解決條款非常重要,卻又極易被出口企業所忽略。根據出口信用保險保單條款規定,當買賣雙方出現嚴重爭議或糾紛,保險機構無法判定雙方違約責任時,買賣雙方應通過訴訟或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中國信保將結合訴訟仲裁結果定損核賠。
因此,作為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后一道防線,爭議解決條款非常重要。企業應當對爭議解決地、爭議適用法律、爭議解決方式(訴訟或仲裁)等條款明確約定。試想,當出口企業與海外買家出現爭議,需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時,如果我們出口企業只能在買方所在地法院、適用買方所在國法律來進行訴訟或仲裁,其難度是不是會比選擇中立第三國的仲裁機構、選擇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要大得多呢?
以上都是出口企業在履約過程中由于業務人員疏忽或者過度相信老買家而容易產生的一些履約瑕疵。出口企業在合同履約過程中的“坑”非常多,在此不一一列舉。雖然外貿出口之路荊棘滿布,但出口企業也不必過于緊張,只要我們能夠加強對合同履行的規范管理,再輔以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的保障,就能在紛繁復雜的外貿出口中立于不敗之地,真正做到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不斷擴大海外市場,實現快速持續健康的發展。
針對如何規避合同履行中的那些“坑”,在此總結以下幾條原則,供出口企業參考。01出口企業自身做不到的條款絕不能寫進合同。
02合同怎么約定就怎么做,出口企業自身不要違約在先。
03履約過程中如發現與合同約定不一致,務必要通過書面方式對合同進行修改。
來源:中國信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