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于承運人和托運人兩個主體而言,我國《海商法》中對于海運收貨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規定的相對簡單。(海運糾紛律師)
結合我國《合同法》中相關規定而言,我國海運收貨人的主要權利主要是
提取貨物的權利,而這也是海運收貨人的主要權利。(海運糾紛律師)
同時,承運人也有可能因自身過失或其他原因而對收貨人合法提貨的權利造成損害。對此,收貨人可以向承運人主張賠償責任。相對于承運人而言,
提取貨物是收貨人享有的權利。然而,分析收貨人的相應義務時,需要結合他與托運人之間的合同(通常是買賣合同)而定。(海運糾紛律師)
對于收貨人而言,他的
主要義務有兩個方面:
其一,及時收受貨物。收受貨物是收貨人相對于托運人和承運人而言的。根據我國《合同法》第309條的規定:“貨物運抵卸貨港之后,經承運人通知,收貨人應及時在船邊或者承運人指定的碼頭倉庫或者其他地點提取貨物。(海運糾紛律師)
如果收貨人逾期提貨,應向承運人支付貨物保管費等費用。”對于何時可以提取貨物,托運人或者承運人會在與收貨人之間的合同中進行約定,承運人也可能因天氣等因素在合理的時間范圍內對收貨的時間進行變動;(海運糾紛律師)
其二,支付運費和其他費用。根據我國《海商法》第69條第2款的規定:“如果托運人與承運人約定運費由收貨人支付,并且此項約定在提單或者其他運輸單證中載明,收貨人就具有支付到付運費的義務。”(海運糾紛律師)
《海商法》第78條第2款規定:“如提單上載明裝貨港發生的船舶滯期費、虧艙費和其他與裝貨有關的費用由收貨人承擔,收貨人具有支付這些費用的義務。”(海運糾紛律師)
因此,收貨人的權利和義務完全可以由托運人與收貨人之間的合同加以確定,而托運人會將由收貨人承擔支付義務等相應內容通知承運人,或將其明確在提單內容中。(海運糾紛律師)
如果收貨人在收到貨物之時發現貨物存在部分滅失或者損壞時,此時的處理應該根據我國《海商法》第81條的規定進行:“如果貨物存在明顯滅失或者損壞,收貨人應在承運人向其交付貨物的當時,將滅失或者損壞的情況書面通知承運人。(海運糾紛律師)
如貨物滅失或者損壞不明顯,收貨人應該在貨物交付的次日起連續7日內,或者對于集裝箱裝運的貨物,應在貨物交付的次日起連續15日內,向承運人提交這種書面通知。”(海運糾紛律師)
如果收貨人不提交此種書面通知,視為承運人已按照提單或者其他運輸單證的記載交付貨物,并且作為貨物狀況良好的初步證據,盡管它并不影響收貨人事后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承運人向其交付貨物的當時,貨物存在滅失或者損壞。(海運糾紛律師)
在實踐中往往會出現目的港無人提貨或長期怠于提貨的情況,那么此時約定“運費到付”的報酬作為承運人的貨代企業應當向誰收取呢?此時應當分成兩種情況:
其一,如果提單并未流轉到所謂收貨人手中,收貨人也從未主張過提貨,那么我們仍可以向托運人收取費用和報酬,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擔因貨物無人提取導致承運人遭受的損失或支出的合理費用;(海運糾紛律師)
其二,如果提單已經流轉到了收貨人手中,且收貨人已經主張過提貨(不論是否最終提走貨物),那么托運人就不再承擔無人支付“到付運費”的責任,也就是說只能向收貨人要求支付了。(海運糾紛律師)
當然,司法實踐中對于“主張過提貨”仍有爭議,有的法官認為換取了提貨單(DO)才算主張提貨,有的法官認為只要表明提貨的意愿就屬于“主張過提貨”。(海運糾紛律師)
因此,在收貨人不履行支付報酬的義務時,作為承運人的貨代企業應當視提單流轉信息等具體情況來確定報酬和運費的主張對象。(海運糾紛律師)
翟東衛律師團隊從2007年開始專門從事物流領域法律事務。團隊公眾號:珠三角物流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