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政策 | 政策要點及簡析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進出口穩增長、調結構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3〕83號) | 政策要點:第九條:充分發揮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的作用,為中小企業出口提供通關、融資、退稅等服務,抓緊研究促進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發展的支持政策。簡析:1)該文件內容實際上是國辦對2013年7月24日李克強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提出的“外貿國六條”的細化,有關支持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發展的表述基本與“外貿國六條”一致,這是國家層面首次提出“外貿綜合服務”,體現了國家對這個行業的認可。2)“外貿國六條”第四條和國辦發[2013]83號第九條的含義就是鼓勵民營中小企業將專業的、自己不擅長的服務外包,從而提升運營效率的同時,降低成本和風險。同時,在符合市場公平原則的前提下,支持各地“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平臺)”競爭發展。 |
《關于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3號)該公告已于2017年11月廢止,取而代之的是2017年第35號公告 | 政策要點:第一條: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以自營方式出口國內生產企業與境外單位或個人簽約的出口貨物,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的,可由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按自營出口的規定申報退(免)稅:(一)出口貨物為生產企業自產貨物;(二)生產企業已將出口貨物銷售給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三)生產企業與境外單位或個人已經簽訂出口合同,并約定貨物由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出口至境外單位或個人,貨款由境外單位或個人支付給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四)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以自營方式出口。簡析:1)公告第一條即明確了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可作為退稅主體的情形,明確了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作為退稅主體不適用的相關規定,即: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的業務不受“假自營真代理”業務不得退稅的限制。2)明確了對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作為退稅主體的要求。其中,“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如果發生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包括接受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善意取得的除外)、騙取出口退稅等涉稅違法行為的,應作為責任主體按規定接受處理。”的規定,為試點企業敗走麥城埋下了伏筆。將政府部門尚且不能完全規避的責任,施加到平臺企業身上,對企業而言,必定是不可承受之重。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外貿穩定增長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4〕19號)即“外貿16條” | 政策要點:第十三條:支持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發展,為小微企業出口提供專業化服務。簡析:“外貿16條”出臺的背景是2013、2014年外貿進出口形勢嚴峻,完成國務院既定的增長任務難度非常大,需要出臺支持政策以提升士氣,破除發展壁壘。雖然該文件中支持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發展仍是原則性的提法,但把這個任務布置給了相關部委局(主要是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質檢總局、外匯局)予以落實。 |
《國務院關于加快培育外貿競爭新優勢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9號) | 政策要點:第四條第五款:加快培育新型貿易方式。……培育一批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加強其通關、物流、退稅、金融、保險等綜合服務能力。簡析:該文把跨境電子商務、市場采購、外貿綜合服務共同定義為“加快培育的新型貿易方式”,對外貿綜合服務行業起到了“定心丸”的作用。 |
《國務院關于改進口岸工作支持外貿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16號) | 政策要點:第七條:支持新型貿易業態和平臺發展。……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創新監管方式,擴大市場采購貿易試點范圍,推動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加快發展,支持擴大外貿出口。簡析:該文件將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市場采購貿易和跨境電子商務出口作為“新型貿易業態和平臺”,從原則上要求口岸支持外綜服企業出口。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46號) | 政策要點:第八條:建設綜合服務體系。……鼓勵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為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提供通關、物流、倉儲、融資等全方位服務”。簡析:該文件將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作為發展跨境電子商的一個配套服務渠道提出,首次提出外貿綜合服務業務與跨境電子商務業務的有機融合。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進出口穩定增長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5〕55號) | 政策要點:第四條:加快推進外貿新型商業模式發展。……制訂支持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2015年底前提出……推廣外貿新型商業模式的方案,于2016年初開始實施。(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外匯局負責)。簡析:再好的政策,沒有配套的、可落地的措施也無法真正起到作用。該文件將制訂支持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這一任務落實給了相關部委局,并明確給出要求完成時間表,可以說是任務、人員、時間“三明確”,應該說是一大進步。 |
《國務院關于促進外貿回穩向好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27號) | 政策要點:第九條:加大對外貿新業態的支持力度。……加快建立與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發展相適應的管理模式,抓緊完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退(免)稅分類管理辦法。簡析:該文件中特別指出要求對外貿綜合服務企業退(免)稅分類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3號)進行完善。 |
《關于進一步優化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1號) | 政策要點:第一條:稅務機關應按照風險可控、放管服結合、利于遵從、便于辦稅的原則,對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以下簡稱綜服企業)進行分類管理,并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6號)規定的分類標準,評定和調整綜服企業的出口退(免)稅企業管理類別(以下簡稱退稅管理類別),有效實施分類管理,落實相關服務措施。簡析:該文是對“國發〔2016〕27號”要求對外貿綜合服務企業退(免)稅分類管理辦法進行完善的回應,該文首次明確將外綜服企業納入《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在稅務制度層面明確了不同信用等級外綜服企業退稅的依據。 |
《關于促進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健康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商貿函〔2017〕759號) | 政策要點:第一條:明確了外綜服定義、性質和原則要求:現階段,綜服企業是指具備對外貿易經營者身份,接受國內外客戶委托,依法簽訂綜合服務合同(協議),依托綜合服務信息平臺,代為辦理包括報關報檢、物流、退稅、結算、信保等在內的綜合服務業務和協助辦理融資業務的企業。綜服企業是代理服務企業,應具備較強的進出口專業服務、互聯網技術應用和大數據分析處理能力,建立較為完善的內部風險防控體系。第二條:以下達任務的方式,要求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質檢總局、外匯局解決綜服企業反映集中的明確身份、分清責任等問題。簡析:該文的出臺是深入貫徹2016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關于注重用新技術新業態全面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的要求,落實2017年政府工作報告關于促進綜服企業發展的部署,加快建立與綜服企業發展相適應的政策框架和管理模式的重要舉措。《通知》出臺后將有利于進一步改善綜服企業的發展環境,促進綜服企業健康規范發展,更好幫助廣大外貿企業降低成本、開拓市場,提高貿易便利化水平,促進外貿穩增長、調結構,鞏固外貿傳統優勢,培育外貿競爭新優勢。 |
關于調整完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5號) | 政策要點:1.明確了外綜服企業代辦退稅的條件:外綜服企業和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均符合規定條件的,由綜服企業代辦退稅。2.明確了綜服企業代辦退稅的具體辦法。一是生產企業和綜服企業需各自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二是生產企業應先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同時向綜服企業開具代辦退稅專用發票,作為綜服企業代辦退稅的憑證。三是綜服企業代辦退稅的應退稅額按代辦退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和出口貨物適用的出口退稅率計算。四是綜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按綜服企業的出口企業管理類別審核辦理代辦退稅,代辦退稅款退還至生產企業提供的代辦退稅賬戶。3.明確了異常代辦退稅業務的處理措施。生產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和綜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發現代辦退稅的出口業務存在異常情形或按規定暫不辦理退稅情形的,應按規定采取相應的措施。4.明確了綜服企業的相關法律責任和罰則。一是代辦退稅的出口業務發生涉稅違法違規情形的,稅務機關將對綜服企業進行相應的處罰。二是代辦退稅的出口業務如發生騙取出口退稅等涉稅違法行為的,生產企業應作為責任主體依法承擔法律責任。5.明確了綜服企業其他涉稅問題。《公告》同時明確了綜服企業提供服務取得收入的涉稅處理問題。簡析:1)該文出臺的背景是為相應“商貿函〔2017〕759號”要求,解決外綜服企業集中反映的問題,促進外綜服企業規范健康發展,建立與企業發展相適應的稅收管理模式。稅務總局對現行綜服企業代生產企業辦理出口退(免)稅管理辦法進行調整完善,改為由綜服企業代生產企業集中申報退稅。2)該公告首次明確了外綜服企業的相關法律責任和罰則,明確了生產企業作為責任主體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懸掛在外綜服企業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首次被官方解除。 |
《關于公布《海關認證企業標準》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77號) | 政策要點:海關總署從企業信用管理的角度出發,明確了外綜服企業海關AEO高級認證和一般認證的標準。簡析:海關總署首次把“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作為一個行業出臺對應的高級認證和一般認證標準。對于通過認證的外綜服企業,即可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37號)所規定的的優惠措施,即第四章管理措施第二十三和二十四條規定的內容。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平臺經濟 規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8號) | 政策要點:第二條:創新監管理念和方式,實行包容審慎監管。1)探索適應新業態特點、有利于公平競爭的公正監管辦法。本著鼓勵創新的原則,分領域制定監管規則和標準,在嚴守安全底線的前提下為新業態發展留足空間。……2)科學合理界定平臺責任。……允許平臺在合規經營前提下探索不同經營模式,明確平臺與平臺內經營者的責任,加快研究出臺平臺盡職免責的具體辦法,依法合理確定平臺承擔的責任。簡析:1)平臺的健康發展離不開“第三只手”強有力的監管。該文提出,要創新監管理念和方式,實行包容審慎監管。一方面,著力做好對平臺的信用監管。政府有關部門將對平臺企業建立信用檔案,以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為依據,對平臺企業實施差異化監管,對風險較低、信用較好的適當減少檢查頻次,對風險較高、信用較差的加大檢查力度和頻次,引導平臺誠信依法經營。另一方面,支持和引導平臺加強內部信用建設。政府部門將進一步加大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的開放力度,依法將可公開信用信息與相關平臺共享,為平臺內部信用建設提供支撐保障。2)從原則上提出“加快研究出臺平臺盡職免責的具體辦法”,對平臺服務的中小企業實行政府監管+平臺監管兩級模式,避免把本該由政府承擔的監管責任全部轉嫁給平臺,從而抑制平臺的創新發展。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對外貿易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20〕40號) | 政策要點:第十條:創新業態模式,培育外貿新動能。……促進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發展,研究完善配套監管政策。簡析:1)該文的出臺背景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堅定不移擴大對外開放,穩住外貿外資基本盤,穩定產業鏈供應鏈,進一步深化科技創新、制度創新、模式和業態創新。圍繞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加快推進國際市場布局、國內區域布局、經營主體、商品結構、貿易方式等“五個優化”和外貿轉型升級基地、貿易促進平臺、國際營銷體系等“三項建設”,培育新形勢下參與國際合作和競爭新優勢,實現外貿創新發展。2)根據統計,2020年前三季度,我國通過海關跨境電商管理平臺進出口1873.9億元,增長52.8%,市場采購出口5098.6億元,增長35.5%,新業態發展已成為穩外貿的重要力量。但是外貿新業態發展速度明顯快于配套監管政策的出臺,需要各監管部門以更開放、包容的態度擁抱改革和創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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