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貨人:對于至巴西的貨物,如果收貨方顯示的是‘TO ORDER’, 依據巴西海關規定,貨物將被扣留直至收貨人詳細的資料被提供(完整的地址,相應的CPNJ, 電話,傳真,城市名稱及聯系人)。只有在巴西的海關系統(SISCARGA)受到這些信息,海關當局才會允許放貨。
2、無單貨物:對于所有無單貨物(無單證信息或錯誤單證信息) 將被視為走私。靠港卸貨后將立即被海關扣押,并處以罰款 (US$2500 每集裝箱)。另外,海關費用,碼頭費,操作費,倉儲費等將會直接由起運港承擔。
3、家居及二手車貨物:對于這兩種貨物,指接受‘預付‘條款。
4、危險品:危險品的專業品名,包裝以及其他有關信息必須在提單及海關載貨單上申報。以下是一些所允許或限制的貨物。以下限制的貨物,只允許從船舶卸載下后直接裝上進口商的貨車,不得在碼頭停留。所有操作由收貨方承擔責任及費用。
- 注意:以下貨物禁止轉運或在巴西中轉。
- 所有危險品必須根據危險品條例貼標簽。如果違反條例,集裝箱將被卸載,起運港將承擔所有費用
5、船只配件:海關當局對于配件不提供快速清關。基于此,需要至少5個工作日組織海關清關。如若起運港接受到巴西的船只配件貨物,務必預留足夠時間并FAX或E-MAIL通知收貨港。同時必須提醒:所有的文件袋必須是預付狀態,并寄給‘MASTER OF VESSEL’ 。所有寄往或通知人顯示為“Cia Libra de Navegacao-LIBRAMAR’的貨物,海關不會放行以致影響被派送至所需的船只。
6、正本提單目的港放單(進口貨物):巴西代理將按照指示在目的港簽發正本提單。起運港代理務必已得到發貨人的授權及相應保證,如若正本提單已簽,確保發貨方退回與系統中信息相同的正本提單。在巴西,船只靠港前48小時,所有文件必須呈遞海關。在規定的時限以后, 所有的提單的刪除或拆單必須在目的港代理的允許下方能執
行。巴西海關不接受‘Sea Waybill’
注意:從2006年12月起,巴西代理嚴格遵守巴西海關要求在船靠港5天前提交海關載貨單
7、由于起運港不能提供相應文件而不能上船/或被海關扣留貨物:若所要求文件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提供,目的港代理會盡力提供信息,即使超過規定時間,但不能保證海關予以接受。由于此原因所導致貨物被安排至下一水船或船東做出其他安排,并可能會導致的貨物扣留,罰款以及犯罪調查和相關費用,巴西代理不承擔任何因港口規定導致以上問題產生的責任。
8、轉運貨物:巴西港口接受轉運貨物但需要在船到港前5天提供所有文件(提單及載貨單)。這意味著轉運貨物需遵守與進口貨物同樣的海關流程。
如果進口的轉運是從巴西的一個港口至另一港口,如從Santos 到Paranaguá, 只有‘cabotage’ (巴西的海岸貨運公司) 可操作,并只有在DMM(巴西港口當局)批準下在巴西籍的船只上進行轉運。通常這個流程因為海關的官僚會有很長時間的延誤,而且船公司需承擔額外費用。注意:對于轉運貨物,在提單上的‘place of delivery’處必須顯示最終目的港的信息。如果最終目的港為 “Paraguay” 或 “Bolivia” ,在提單上必須顯示以下條款:"Cargo in transit to Paraguay" (or Bolivia)"。 從2006年12月起,對于未事先通知的轉運貨物,海關可能會’鎖定’貨物知道代理給出解釋并被海關接受。
9、至巴西港口的短裝貨:在向海關遞交貨物信息后,若因為任何原因,一個或多個集裝箱未卸載,目的港代理將視這些貨物遺留在起運港或被裝載在其他船只上。如果此情況發生,需立即告知巴西代理以通知巴西海關何時貨物會到巴西港口。巴西代理必須在船到港后24小時內報知海關端裝貨的情況并做以解釋。但此告知并不能減免因起運港提供錯誤指示所帶來的巴西海關可能開出的罰款
10、進口單證及更改:海關要求在船到5天前提供所有的資料。對于更改要求有以下特別提醒:
- 所有費用的更改必須公證蓋章
- 付費方式從預付改為到付只有在得到船東及收貨人同意后方可接受.在提單已簽發,而且船東未授權的情況下,更改付款方式(預付改到付,或到付改預付),巴西代理不承擔任何責任。
- 更改收貨人在巴西海關很難被接受,除非提單上的原受貨人同意更改為新的收貨人,而此授權很難得到。因此我們建議在此種情況下用背書的方式解決
- 巴西海關不接受收貨人為NVOCC時提出的更改收貨人的要求,即使提單的收貨方位‘to order of shipper’
- 所有的更改必須有一份更改后提單的復印件
- 所有更改必須發生在船到任一一巴西港口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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