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奧地利外貿政策與進口規定,偉克博士說,加入歐盟以來,奧地利接受了與之相關的所有歐盟準則。關稅在歐洲市場內已不復存在,作為關稅同盟,歐盟有著共同的對外關稅。歐盟的進口規定原則上講是寬容的。但以進口配額、反傾銷關稅和歐盟-禁運形式出現的例外和限制并沒有因此而減少。對于某些產品,如紡織品、鋼鐵、農產品、軍用物資和所謂的“雙重用途”物品存在特殊規定。
關于關稅問題,加入歐盟以后,奧地利外貿政策接受了共同體的關稅制度。對于非歐盟產品,平均關稅為5.4%左右。除了一些敏感產品(鋼鐵、農產品和紡織品)之外,對于原產地為中國的商品不征稅。奧地利的關稅稅率以歐盟稅率的一體化為基礎。假使進口的產品不是在歐盟制造的,歐盟還可以制定關稅。普遍優惠制(GSP)規定了從發展中國家進口的優惠稅,此外,還有歐盟成員國和發展中國家簽署的一系列專門協定。要享有優惠關稅,必須提供原產地證明。這個問題同樣受到網上交易平臺的關注
奧地利外貿政策關于包裝規定、標識、原產地標志問題,某些產品(主要是食品、葡萄酒、紡織品和化工產品)必須符合標識和包裝的有關規定。CE標志(用于機械、建筑材料、電信設備、醫療器械、體育用品、玩具和爆炸物的安全標志)旨在證明與歐盟制定的一定基本安全標準相符(并非質量標志!)。CE標志可以由廠家或歐盟的進口商爭取。帶有CE標志的產品可以在所有的歐盟國家以及瑞士、冰島和挪威自由交易、出售,且無須在目的國對產品進行進一步的檢驗。
“保留財產所有權”很流行,首先是為賣方針對買方的貨款債權提供保障。在貨款全部付清之前,貨物仍為賣方所有。“保留財產所有權”可以沒有形式—也可以口頭—約定,但仍然鄭重建議采用書面形式。
奧地利的外匯法十分寬松。不論是對外貿易、投資,還是其他交易的支付均無限制。包括資本、股息、收益及其他收入的出口也無限制。外國公司不受限制地進入奧地利的資本市場。
關于奧地利外貿政策的仲裁管轄權問題,奧地利簽署了關于承認及執行國外裁決的紐約協議,該協議為100多個國家所認可。協議中規定,締約國有義務,無論怎樣都要承認和執行發布在另一締約國領土的裁決。因此,奧地利聯邦商會國際仲裁法庭或其他公共機構的仲裁法庭的管轄權可以協商。還可以達成臨時性仲裁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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