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69年頒布并又多次修訂的“進出口管制法”
* 海關進出口管制官員的職責;
* 進出口監管貨物的申請、費用、變更、延期和許可證的取消等有關規定和管理辦法;
* 監管人員詢問和檢查各種進出口文件的權利及對違規者的懲罰權利;
* 需要進口許可證的產品類別;
* 不需要進口許可證的商品;
(2)、對斯里蘭卡進出口商保護法
對違反合同的外商列黑名單,不發放與其做生意的許可證,直
至該外商用行動證明對所違規行為予以糾正,方可恢復對斯貿易; 除
上述外,斯里蘭卡政府還正在進行4個法的制訂,它們是:
消費者保護法
知識產權保護法
反傾銷/反補貼措施/保護措施法
估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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