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外貿 政策基本情況 韓國實行政府主導的外向型經濟發展戰略,以“貿易立國”,利用國際市場的有利條件,克服國內資源貧乏、市場狹小的不利因素,實現了經濟騰飛,躋身新興工業國行列。
2000年,韓國 外貿 進出口 總額3,331億美元,其中出口1,726億美元,進口1,605億美元,貿易順差121億美元。
近年韓國主要出口商品為半導體、紡織品、汽車、船舶、石化產品、鋼材、家用電子產品、一般機械、塑料制品、輪胎等;主要進口商品為半導體等電子零部件、原油、農林水產品、工業用電子產品、機器設備、礦物性燃料、石化產品等。韓國的存儲半導體芯片(DRAM)、超薄膜液晶顯示器(TFT-LCD)、平板玻璃、微波爐、CDMA移動電話機、光盤驅動器、電腦顯示器、電子血壓計等在世界市場所占份額排名前列。韓國的主要貿易伙伴是美國、日本、歐盟、中國、東南亞、臺灣等。
韓國的工業品平均進口 關稅 為8%.
二、 外貿 政策管理體制
《對外貿易法》是韓國政府管理和振興對外貿易的基本法,與《外匯交易法》、《 關稅 法》、《有關提高出口產品質量的法》和為保護、扶植特定貿易的各項“振興法”、與貿易有關的個別行政法規等構成了韓國對外貿易管理體制的基本框架。
根據韓國《政府組織法》,產業資源部負責總的貿易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外交通商部的通商交涉本部負責對外通商交涉;農林部、海洋水產部、文化觀光部、建設交通部、情報通信部等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涉及其主管領域的具體商品的貿易政策;產業資源部下屬貿易委員會負責對因外國商品進口所造成損害產業的救濟。韓國除根據烏拉圭回合協議對部分農產品進口實行數量限制外,一般商品均可自由 進出口 。韓國政府承諾逐漸解除對商品進口的限制,至2004年解除對最后一項商品--大米的進口限制后,實行完全貿易自由化。
韓國《對外貿易法》規定,企業從事對外貿易活動實行登記制。產業資源部授權韓國貿易協會受理有關外貿經營的登記業務。但藥品、農藥、有害化學物質、石油、香煙、人參、指定農水產品和外國期刊電影等特殊商品 進出口 的經營需依照相關法律獲得許可后方能進行。
三、進出口商品管理 韓國對商品進出口實行審批制。審批分為自動許可和限制許可兩大類,屬于自動許可類的商品可以不經審批自由進出口,限制許可類商品進出口則需經產業資源部審批。產業資源部通過發布“進出口公告”、“進出口特別公告”、“進出口綜合公告”、“戰略物資進出口公告”等形式確定限制進出口商品的種類、數量、金額或交易地區,以及許可的申請程序等。這類公告在產業資源部的網頁上均可查詢。
進出口公告為不定期發布,在未發布新的公告前,舊的公告始終有效,公告中未列入限制類名單的商品原則上均可自由進出口。
特別公告作為進出口公告的附屬文件,是各行政部門對不同于進出口公告中限制類商品分類而無法被包括在其中的特定商品進行的特別規定,如對舊船、飛機進出口的規定等。
綜合公告是指產業資源部對在《對外貿易法》規定之外、韓國有關部門制定的51個特別法中有關進出口貿易的限制措施進行綜合后發布的公告。綜合公告主要依據關貿總協定(GATT)的有關規定限制進出口商品的性質,其限制對象主要是危害人類生命及健康安全、污染環境或有違國際公約的商品。
此外,鑒于農水產品的特殊性,韓國對進口農產品、出口農產品、進口后加工的農產品實行特別的檢驗制度,對部份水產品要求在指定機構接受檢驗。農林部根據《進出口農產品檢驗特別法》,委托農業協同組合中央會和農水產品流通公社對農產品實行檢驗。水產品的檢驗由國立水產品檢驗所統一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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