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銀行國際結算業務的“貿易糾紛”處理,進、出口銀行常常各執一詞,有時竟會到了難于判斷“孰是孰非”的程度。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客戶在評估一家銀行國際結算業務的強弱程度時,常常并不是如一般“存、貸款”或其他金融部門一樣,可以通過某些軟、硬件指標來衡量。他們往往是依據這家銀行處理這類“糾紛”事務的能力而定,也就是說,在“臨界點”不很確切的情況下,依據國際慣例,能否為客戶爭取到更多的權益保障。 一、貿易糾紛“臨界線”劃分的準則
以“信用證項下的國際貿易結算”為例,其基本準則是國際商會制定的《UCP500》,它是處理各種糾紛的原則。銀行以“信用證條款”和國際商會的各種出版物的規定為準繩,交涉業務中遇到的問題。
經過通常是這樣的:進口地銀行根據進口商的要求開出信用證;出口商根據信用證的要求,備貨、制單,交出口地銀行“議付”。然后,由議付行寄單給開證行;開證行憑以“付款”或“拒付”的理由是,要求受益人根據信用證條款出具的單據,做到“嚴格的”“單證一致、單單一致”,而且,銀行并不過問與信用證及單據相關的買賣合同所涉及的貨物。換句話說,出口商所制作的單據,通過銀行結匯時,要求完全和“信用證條款相符”,所制作的單據及各種單子之間嚴格一致。否則,銀行有權“拒付”貨款。
此一說法,是信用證項下貿易結算的基本原則,是為各國銀行、貿易商所接受的公認準則。現在,各國銀行開出的信用證中都打明這樣一句話:“除非另有規定,本跟單信用證適用于國際商會制定的‘500號出版物’。”
二、“分歧意見”的處理方法但是在實務中,常常會出現許多意想不到的“糾葛”,如果雙方的爭議,國際商會專家對此先前已經有了“判例”,那么依據原先的“判例”處理;如果這一糾紛,以往國際商會對此還沒有“前例”可循,那么專家們就會開會,進行評析。有些糾紛,就是連國際商會的專家們對此也無力作出確切的答案,那他們會說:各國的法律、法規、習俗不盡相同,國際商會對此“不作評論”。
所以說,國際結算業務中的“貿易糾紛”實在有許多說不清、道不明的地方,令人莫衷一是。也有人說,銀行信用證項下的“貿易糾紛”的處理得當與否,其實只是“咬文嚼字的文字游戲”。其本質“只管單據,而不管貨物”的付款方式,有很多值得“商榷”的地方。因而,銀行在處理國際結算中“貿易糾紛”臨界線的劃分,越來越受到業界的關注。
三、“嚴格的”單證一致?
在實務中,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有時所謂“嚴格的”單證一致,竟也會招致“物議”。
有過這樣一個案例,某信用證規定裝運條款是這樣的:“貨物裝運自日本港口至歐洲港口。”出口商在所有單據上(包括提單)均打上:“自日本港口至歐洲港口”這樣的字樣。不料,對方銀行發來電報,拒付貨款,聲稱:“你在單據打了自日本港口至歐洲港口,我不知道你究竟是從哪個日本港口到哪個歐洲港口,顯然與信用證規定不符”。議付行立時回電:受益人制作的單據與信用證要求“嚴格一致,只字不差,怎么能說‘與信用證要求’不相符呢?”
雙方爭執不下,只好交由“國際商會專家”處理。專家們的意見是這樣的:受益人制作的單據中必須要有一個“具體”的港口名稱,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
這樣的最終裁決,為各國商人所普遍接受。
四、白馬非馬?
最近發生過的一個案例,就讓人難以說出一個所以然來,迫不得已,雙方只好訴諸某“仲裁機構”公斷。最后,“評判”是出來了,但是,各方仍有分歧。
案情是這樣的:信用證有條款規定:“所有單據都必須打上合同和訂單號碼。”此一條款,應該說是一個最普通、最不起眼的條款。出口地銀行審核信用證項下的所有單據無誤后寄出,但之后不久,開證行發來電報“拒付”,稱:“匯票沒有顯示合同和訂單號碼。”究竟這個匯票是否屬于“所有單據”之內,各方爭執不下,只好交由仲裁機構公斷。
某仲裁機構判定:開證行勝訴。就是說,匯票不屬于“所有單據”之內(可以不打合同和訂單號碼)。實務中,出口商通常也不把匯票放在一般單據中處理,并且不打合同號碼。
這樣的決定出來之后,業界仍有議論:教科書中不是把單據分為商業單據、裝運單據、金融單據三大類嗎?書中將匯票明明列為“金融單據”之一,怎么前者為“單據”,后者就不是“單據”了呢?
說得通俗一點,是不是有點類似“白馬非馬”的幽默?
五、“臨界線”劃分實例凡是讀過《貿易實務》和《國際商務單證教程》的人都知道,國際貿易中最常用的三個基本價格術語是:“FOB、CFR、CIF”,他們共同的風險臨界線均為“船舷”。
也就是說,只要貨物一越過裝運港船舶的“船舷”,貿易風險也就隨之由賣方“轉移”給了買方。舉個案例就一目了然,假定買賣雙方簽訂的是“CIF合同”,賣方將貨物裝上船后,該船一開出裝運港口,就不幸遇險沉沒。賣方獲悉此消息后,可仍將提單、匯票、發票等單據交銀行,要求銀行付款。根據貿易風險“臨界線”的劃分,其責任應由買方收到單據后,區別事故原因,分別向船公司或保險公司索賠。此一處理結果,是國際貿易糾紛的典型案例。
但是在實務中,也曾有過這樣一個案例,某受益人向A國出口一批商品,運達A國后,經該國海關檢驗,觸犯進口地衛生條例。當局依法將這批商品銷毀。
進口商通過銀行發來電報要求“退款”,理由是“貨物被海關銷毀,責任在賣方”,意思很明顯,進口商并沒有收到貨物,當然,也就沒有必要付款了。但議付銀行回電稱:“貨物越過船舷,并且已經到達進口國,風險亦隨之轉移給買方。‘UCP500’規定:‘信用證業務中,銀行處理的只是單據,而非單據所涉及的貨物、服務或其他行為。’至于當事人雙方有爭議,只能由買賣雙方自行解決。”
議付銀行認為:開證行的“付款”是沒有追索權的“最終付款”行為。
顯而易見,隨著我國貿易越來越多地融入世界經濟版圖,對于國際慣例的研究,也應當越來越多地引起人們的重視。學會如何區別“貿易風險的臨界線”問題也日顯重要,尤其是那些外貿從業者,以及銀行國際結算部門的工作人員,對于國際慣例的學習就顯得更有必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