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金、保證行的申請和延期 擔保是指進出口收發(fā)貨人或其代理人在未履行有關義務的情況下,以向海關繳納保證金或提交保證函的方式,要求海關先放行進出口貨物,保證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其承諾的義務的法律行為。 保證金是指由擔保人向海關繳納現(xiàn)金的一種擔保形式;保證函是指由擔保人按照海關的要求向海關提交的、訂有明確權利義務的一種擔保文件。 *經海關批準,可接受擔保的范圍
* 擔保期限:
1、 應具備一定的資格、條件:
擔保人應為對貨物的進出口或稅款的繳納承擔法律責任的法人;
出具保證函的擔保人必須是中國法人。
例如:進(出)口許可證、重要工業(yè)品進口登記證明、機電產品進口證明、機電產品進口登記表、進口廢物批準證書、被動出口配額證、檢驗檢疫入(出)境貨物通知單、瀕危物種進出口允許證、精神藥物進(出)口準許證、文物出口許可證 、音像制品進口管理許可證明等;
擔保人因故無法在規(guī)定期限內履行所承諾的義務而需要延長擔保期限的,應在擔保期滿之前,向海關提出書面申請。擔保延期申請程序同上述擔保申請程序。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上述的有關延期規(guī)定。
擔保人必須在規(guī)定期限內履行其在《繳納保證金申請書》和《保證函》上所承諾的義務,向海關辦理擔保銷案手續(xù)。對未在擔保期限內辦理銷案手續(xù)的,應接受海關下列處置:
1、現(xiàn)場海關對擔保申請和有關書面單證進行審核,并將簽署意見的《繳納保證金申請書》/《保證函》傳送通關管理處,并根據通關管理處審批意見進行相關操作,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證金收據》,簽退一份《保證函》供報關人留存。
2、通關管理處對現(xiàn)場海關報送的申請進行審批,對電子報關數(shù)據進行相應處理,并將經審批的《繳納保證金申請書》/《保證函》傳送有關現(xiàn)場海關。
第1步:進出口收發(fā)貨人或其代理人向現(xiàn)場海關提出書面申請,并遞交規(guī)定的文件資料。
填寫《繳納保證金申請書》/《保證函》一式兩份,并隨附如下書面報關單證:
(1)報關員證;
(2)代理報關委托書;
(3)預錄入報關單(指預錄入公司錄入、打印,并聯(lián)網將錄入數(shù)據傳送到海關,由申報單位向海關申報的報關單);
(4)發(fā)票、裝箱單、合同、提單等隨附單據;
(5)加工貿易需提供加工貿易手冊;
(6)對外貿易管理制度規(guī)定需向海關遞交、憑以實施實際監(jiān)管的各種許可證件。例如:進(出)口許可證、重要工業(yè)品進口登記證明、機電產品進口證明、機電產品進口登記表、進口廢物批準證書、被動出口配額證、檢驗檢疫入(出)境貨物通知單、瀕危物種進出口允許證、精神藥物進(出)口準許證、文物出口許可證 、音像制品進口管理許可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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