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實行出口配額管理的商品,發證機關憑外經貿部下達的出口配額和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據此進行二次分配的配額數量簽發出口許可證;
(二)一般許可證管理的出口商品,除軍民通用化學品、重水、易制毒化學品和計算機出口外,發證機關憑出口企業簽定的有效出口合同(下同)簽發出口許可證;
(三)前二款中實行配額有償招標的出口商品,憑外經貿部下發的中標企業名單、企業中標數量和招標委員會下發的《申領配額有償招標商品出口許可證證明書》簽發出口許可證;實行無償招標的出口商品,憑外經貿部下發的中標企業名單、企業中標數量和招標委員會下發的中標證明書簽發出口許可證;
(四)軍民通用化學品,任何企業和單位以何種方式出口,一律報外經貿部批準;發證機關憑外經貿部批準文件簽發出口許可證;
(五)重水和易制毒化學品,任何企業和單位無論以何種方式出口,一律報外經貿部批準;發證機關憑外經貿部批準文件簽發出口許可證;
(六)實行許可證管理的計算機出口,任何企業在出口前,應報外經貿部進行技術審查;發證機關憑外經貿部批準的《出口計算機技術審查表》簽發出口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