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與加工貿易經營單位開展加工貿易(包括來料加工、進料加工及外商投資企業從事的加工貿易)的外商,以免費即不需經營單位付匯進口、也不需用加工費或差價償還方式,向經營單位提供的加工生產所需設備;
2.免稅進口和使用外商提供的不作價免稅進口和使用外商提供的不作價設備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設有獨立專門從事加工貿易(即不從事內銷產品加工生產)的工廠或車間,并且不作價設備僅限在該工廠或車間使用;
(2)對未設有獨立專門從事加工貿易的工廠或車間、以現有加工生產能力為基礎開展加工貿易的項目,使用不作價設備的加工生產企業,在加工貿易合同(協議)期限內,其每年加工產品必須是70%以上屬出口產品。
3.經營單位進口不作價設備,須在加工貿易合同(協議)中列明進口不作價設備的條款(即列明外商以免費方式提供,不需加工貿易經營單位付匯進口、也不需用加工費或差價償還設備款),并附《加工貿易不作價設備申請備案清單》。
(二)申請時應提交的文件:
1.經營單位憑批準的加工貿易合同(協議)和《加工貿易不作價設備申請備案清單》到其主管海關辦理進口免稅手續;
2.主管海關根據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的加工貿易合同(協議)和《加工貿易不作價設備申請備案清單》及其他有關單證,對照《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經審核后,由主管海關予以備案并核發《登記手冊》(加貼防偽標簽);
3.經營單位憑《登記手冊》向口岸海關辦理報關手續,口岸海關憑《登記手冊》驗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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