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個典型案例,概括了企業自《中國-東盟自貿協定》國家、地區進口商品時常見的問題。 文 | 海關總署關稅司原產地辦公室
中國-東盟自貿協定自2004年實施以來,對促進雙方貿易、產業融合起到積極作用。企業應該如何利用好該協定,在進出口環節需要注意哪些問題,成為企業非常關注的話題。為此,針對海關在原產地管理執法實踐中發現的具普遍性問題整理了以下四個典型案例,為企業提供參考借鑒。
廣東某企業擬申報進口原產于新加坡的奶粉并申請享受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優惠稅率,并向海關提交優惠原產地證書及其他相關商業單證。經單證審核,海關發現該企業提交的其他商業單證均真實有效、符合海關要求,相關優惠原產地證書的安全特征亦與總署備案資料一致,但該證書抬頭印有“REPUBLIC OF SINGAPORE PREFERENTIAL CERTIFICATE OF ORIGIN”字樣,并非常見的“ASEAN-CHINA FREE TRADE AREA PREFERENTIAL TARIFF CERTIFICATE OF ORIGIN”,亦無“FORM E”及“Issued in(country)”的相關字樣。該票貨物能否享受協定稅率?
分析點評
新加坡與中國簽有兩個自由貿易協定,一為以東盟成員國身份簽署的中國-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一為以其獨立身份簽訂的中國-新加坡自由貿易協定,不同的協定項下受惠產品清單、采用的原產地標準及證書格式各有差異。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東南亞國家聯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海關總署令第199號”)第十三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優惠原產地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海關總署令第181號”)第十五條規定,應當向海關提交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項下的優惠原產地證書。經審核,該企業提交的原產地證書確系新加坡方面的原產地證書授權機構簽發,證書格式為中國-新加坡自由貿易協定項下原產地證書格式。但應當注意的是,上述案例的相關進口貨物盡管其新加坡原產資格并無疑問,但因進口商申請適用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而非中國-新加坡自由貿易協定稅率、必須向海關提交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項下的原產地證書。鑒此,可以判斷相關貨物不適用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協定稅率。
法規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東南亞國家聯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99號) 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優惠原產地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181號) 第十五條
福州某漁業發展有限公司申報進口原產于印度尼西亞的凍魚一批,申請享受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協定稅率并提交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項下印尼原產地證書。
海關經審核發現,該原產地證書缺少簽證機構簽章及官員簽名。企業稱相關證書均由印尼出口企業向簽證機構按正常程序申請,但無法解釋證書缺少簽章和簽名的原因。海關啟動境外核查程序,經印尼方面核實,該證書因簽證機構工作人員失誤導致填制不規范,認定證書無效,但相關貨物能否享受協定稅率交由中方判斷。最后,海關判定企業不能憑該份填制不規范的無效證書享受協定稅率,要求企業重新提交符合規定的原產地證書。
分析點評
按照海關總署令第181號第十五條規定,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關提交的原產地證書應當符合相應優惠貿易協定證書格式、填制內容、簽章、提交期限等規定。而海關總署令第199號第十八條規定,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關提交的原產地證書、流動證明的簽證機構印章、簽證人員簽名與東盟成員國通知中國海關的簽證機構印章、簽證人員簽名樣本相符。本案企業提交的原產地證書缺少簽名簽章,經核查后核實,證書雖然是按照正常簽證程序簽發,但本案例屬于證書填制不規范,因此不能憑此證書享受協定稅率。
企業亦應事先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并對所領證書進行合理性審核,減少因證書填制不規范導致受惠受阻的可能性。
法規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東南亞國家聯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99號) 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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