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預錄入編號
指申報單位或預錄入單位對該單位填制錄入的報關單的編號,用于該單位與海關之間引用其申報后尚未批準放行的報關單。
報關單錄入憑單的編號規則由申報單位自行決定。預錄入報關單及EDI報關單的預錄入編號由接受申報的海關決定編號規則,計算機自動打印。
二、海關編號
指海關接受申報時給予報關單的編號。
海關編號由各海關在接受申報環節確定,應標識在報關單的每一聯上。
報關單海關編號為9位數碼,其中前兩位為分關(辦事處)編號,第三位由各關自定義,后六位為順序編號。各直屬海關對進口報關單和出口報關單應分別編號,并確保在同一公歷年度內,能按進口和出口唯一地標識本關區的每一份報關單。
三、進口口岸/出口口岸
指貨物實際進(出)我國關境口岸海關的名稱。
本欄目應根據貨物實際進(出)口的口岸海關選擇填報《關區代碼表》中相應的口岸海關名稱及代碼。
加工貿易合同項下貨物必須在海關核發的《登記手冊》(或分冊,下同)限定或指定的口岸與貨物實際進出境口岸不符的,應向合同備案主管海關辦理《登記手冊》的變更手續后填報。
進口轉關運輸貨物應填報貨物進境地海關名稱及代碼,出口轉關運輸貨物應填報貨物出境地海關名稱及代碼。按轉關運輸方式監管的跨關區深加工結轉貨物,出口報關單填報轉出地海關名稱及代碼,進口報關單填報轉入地海關名稱及代碼。
其他未實際進出境的貨物,填報接受申報的海關名稱及代碼。
四、備案號
指進出口企業在海關辦理加工貿易合同備案或征減、免、稅審批備案等手續時,海關給予《進料加工登記手冊》、《來料加工及中小型補償貿易登記手冊》、《外商投資企業履行產品出口合同進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登記手冊》(以下均簡稱《登記手冊》)、《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以下簡稱《征免稅證明》)或其他有關備案審批文件的編號。
一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報一個備案號。
具體填報要求如下:
1、加工貿易合同項下貨物,除少量低價值輔料按規定不使用《登記手冊》的外,必須在報關單備案號欄目填報《登記手冊》的十二位編碼。
加工貿易成品憑《征免稅證明》轉為享受減免稅進口貨物的,進口報關單填報《征免稅證明》編號,出口報關單填報《登記手冊》編號。
2、凡涉及減免稅備案審批的報關單,本欄目填報《征免稅證明》編號,不得為空;
3、無備案審批文件的報關單,本欄目免予填報。
備案號長度為12位,其中第1位是標記代碼。備案號的標記代碼必須與“貿易方式”及“征免性質”欄目相協調,例如:貿易方式為來料加工,征免性質也應當是來料加工,備案號的標記代碼應為“B”。
五、進口日期/出口日期
進口日期指運載所申報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的日期。本欄目填報的日期必須與相應的運輸工具進境日期一致。
出口日期指運載所申報貨物的運輸工具辦結出境手續的日期。本欄目供海關打印報關 單證 明聯用。預錄入報關單及EDI報關單均免于填報。
無實際進出境的報關單填報辦理申報手續的日期。
本欄目為6位數,順序為年、月、日各2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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