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21號關于對重點固體廢物實施分類裝運管理的公告,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經商商務部、環境保護部、質檢總局,決定對廢金屬、廢塑料、廢紙(以下簡稱“重點固體廢物”)進口實施分類裝運管理。
具體內容如下:
一、重點固體廢物不得與其它非重點固體廢物及不屬于固體廢物的貨物混合裝運于同一集裝箱內。
二、以集裝箱裝載的進口重點固體廢物應按本公告附件《重點固體廢物類別表》的分類要求,對A-K類重點固體廢物分開裝載,必須進行壓扎、打捆、包裝等簡單裝運前處理,并按規范申報的要求逐項申報。集裝箱內夾雜其他類別重點固體廢物的重量占該集裝箱貨物裝載量2%及以下的,不視為混裝。
三、進口普通貨物的次品、等外品必須按普通貨物申報,不允許申報為固體廢物。對于經國家有關部門通過驗收并具備海關監管條件的進口固體廢物加工管理園區(以下簡稱園區),經園區所在地直屬海關報總署批準后,可以允許區內企業在園區內對上述貨物作破壞性處理后以固體廢物形式,按規范申報的要求逐項申報。
報關員培訓 四、因特殊原因,無法滿足本公告《重點固體廢物類別表》分類裝運要求,且未在境外換裝運輸工具直接運抵境內的重點固體廢物,進口企業應在境外啟運地裝運前向口岸直屬海關提出申請,由直屬海關報經海關總署批準后,上述進口重點固體廢物須在具備監管條件的口岸現場或園區按類別進行分揀,并按分揀后的狀態,按規范申報的要求逐項申報。
五、除集裝箱裝載以外散裝進境的兩種以上(含兩種)不同類別的重點固體廢物,進境后須在符合海關監管場所建設條件的口岸現場,在海關監管下按類別分揀,并按分揀后的狀態,按規范申報的要求逐項申報。
六、經園區所在地直屬海關報經海關總署批準,允許區內企業對進口不同類別的混裝重點固體廢物在園區內按類別進行分揀,并按分揀后的狀態,按規范申報的要求逐項申報。
七、對未按上述規定進口的重點固體廢物,如無走私或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嫌疑,進口企業可申請辦理直接退運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