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依法行政,為國把關,服務經濟,促進發展”的海關工作方針,根據海關總署領導關于加快通關速度,提高通關效率的有關指示,海關總署、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銀行共同研制開發了網上支付系統。為了保證網上支付作業的正常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及海關總署關于便捷通關操作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網上支付系統采取銀行、進出口企業自愿加入的原則,凡與海關總署簽訂網上支付合作協議的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經向海關申請并被批準的企業均適用本管理規定。
一、網上支付系統的功能和作用
網上支付系統是中國電子口岸的配套服務項目之一。該系統利用現代信息技術,由海關業務系統、中國電子口岸網上支付系統、銀行業務系統三部分組成,通過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平臺將海關業務系統與銀行業務系統相連接,改變傳統的稅費支付方式,為用戶提供準確、方便、快捷的網上繳納稅費服務。
采用網上支付的用戶,通過中國電子口岸查詢到稅費通知后,可在網上發布支付指令,銀行接到支付指令后,直接從用戶在銀行開設的預儲帳號中劃轉稅費,劃轉成功后,用戶可直接辦理相關通關手續。網上支付業務的推出改變了傳統的柜臺支付方式,將縮短通關時間,提高通關效率,降低貿易成本。
二、實施網上支付工作中,海關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有條件的海關可與已經和海關總署簽有網上支付協議的銀行所屬分行共同為企業提供網上支付業務。開展網上支付業務前,各直屬海關應分別與當地銀行分支機構以及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簽訂《網上支付合作協議》。
(二)各直屬海關應嚴格按照《網上支付作業操作規范》的有關要求開展網上支付業務操作。
(三)各直屬海關應與當地銀行分支機構協商制定關區內紙質稅費單據的交接管理辦法。海關應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已向銀行發送過“稅費確認及繳庫”指令的紙質稅費憑證備妥,按約定手續交與銀行取單行指派人員。
(四)對于異常情況的處理
1.對海關審結后有稅費的進出口報關單,海關業務系統自動向“中國電子口岸”網上支付系統發送“稅費通知”,因故“稅費通知”無法發至“中國電子口岸”系統時,海關應根據企業的要求再次發送。
2.報關單放行后,海關業務系統自動向“中國電子口岸”發送“稅費確認及繳庫”指令,該指令因故未能傳至銀行時,海關應根據銀行的要求通過系統提供的“補發稅費實扣通知報文”功能重新發送“稅費確認及繳庫”指令。
(五)海關應確保紙質稅費憑證與稅費電子底帳數據的準確性和一致性。如出現稅費憑證與電子底帳數據出現差異等情況,簽發稅費憑證的海關應及時受理銀行的查詢,并在2個工作日內解決問題,重新開具稅費憑證交與銀行取單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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