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海關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海關接受進出境貨物的申報、審核、查驗、征稅、核銷、結關放行,是貨運監管的基本制度。對卸入碼頭倉庫的進口貨物,倉庫負責人應按海關規定予以報關,只準憑蓋有海關放行章的提單交付貨物。
出口貨物須憑出口報關單交驗貨物。海關對進出境貨物的監管,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申報
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向海關如實申報,交驗有關單證,接受海關對貨物的查驗。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有《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書》和《報關員證》。
2.查驗
海關在接受申報后,對進口或者出口的貨物進行實際的核對查驗、確定貨物的物理性質或化學性質及貨物的數量、規格、包裝、貨物國別等是否與報關單證所列一致。進出口貨物除因特殊原因經海關總署批準免檢的以外,都應接受海關的查驗,查驗一般應當在海關規定的時間和場所進行。在特殊情況下,可以要求海關在海關監管場所以外的地方查驗,但應事先報經海關同意,海關可派員去收、發貨人的倉庫查驗,并按規定收取規費。
3.征稅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是關稅的納稅義務人。 來源:報關員培訓網
4.放行
應稅的貨物必須經海關征收有關稅費或者辦理擔保手續后,才予以放行。正常情況下,放行是進出口通關的最后環節,海關監管人員應注意審核三項內容:
(1)進出境貨物的海關手續是否已經全部辦妥,有無遺留問題;
(2)海關各個監管環節有無工作失誤或遺留;
(3)違法行為是否已經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