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行政復議制度 一、概述: (一)含義:
復議申請人主觀認為侵犯自身合法權益時,可申請,由上級海關復議。
(二)特征:
1、 申請人是不服海關行政行為的利害關系人;
2、被申請人是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海關;
3、復議原因是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海關具體行政行為侵犯權益而提起的;
4、復議機關是上一級海關;對總署不服的,只能向總署申請復議。
(三)原則:合法、公開、公正、及時、便民、有錯必糾
二、行政復議制度的內容 (一)適用范圍(略):
當認為行政行為的依據不合法時,可提請審查該規定,但部門規章(條例)和法律不得提請復議。
(二)程序:申請(60日)、受理(5日)、審理、決定。
1、申請:送達或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
兩個或兩個以上就相同事項申請復議時,以后一個為準并案復議。
2、不予受理的情形: (15日內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① 申請人主體資格不合法
?、?超法定復議期限,且無法律規定特殊情況的
?、?不屬復議范圍的
?、?已向法院提起訴訟并受理的
1、 復議決定的類型:
?、?維持
② 限期被申請人履行職責
③ 責令被申請人重新做出行政行為
④ 撤銷原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