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條件: 1、加工貿易企業因故無法出口加工成品、退運進口料件,或在出口合同履行完畢后無法對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或受災保稅貨物作內銷補稅或退運處理;
2、放棄的貨物不得是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口的廢物、不得對環境造成污染;
3、來料加工貨物的放棄需經物權所有人同意。
二、申請時應提交的文件:
1、加工貿易登記手冊;
2、經營企業放棄加工貿易貨物的書面申請;
3、經營企業擬放棄加工貿易貨物的清單;
4、經營企業填寫的《加工貿易企業放棄加工貿易貨物交接單》;
5、來料加工貨物的物權所有人同意放棄該批貨物的證明;
6、海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
三、辦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請人向海關遞交材料。海關受理后進行初審。
2、海關審核
海關根據審核企業資料是否齊備,是否符合國家和海關的有關規定。
3、核發聯系單
海關審核同意做出準予放棄加工貿易貨物決定后,在《加工貿易企業放棄加工貿易貨物交接單》簽注意見,企業憑以將擬放棄貨物運至海關指定倉庫。
四、審批時限:
自出具《受理通知書》起二十個工作日內。